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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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2024.05
    小标的 大民生 | 恼人的可视门铃
    小标的 大民生 | 恼人的可视门铃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可视门铃等智能家居产品逐渐普及起来,选购可视门铃等产品的家庭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门户的距离过近,安装位置不合理等因素,可视门铃常会记录、储存其他业主的进出等活动信息,从而引发邻里矛盾。

    2024年5月20日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 “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中,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了一起因安装可视门铃引起的邻里侵权纠纷案件。

    房屋漏水、噪音扰民,和睦邻里起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女士和被执行人黄女士是斜对门的邻居,丁女士家住504室,黄女士家住505室,同时604室也是黄女士的房产。丁女士和黄女士平日里相安无事,关系还算和睦。2022年的时候,因604室洗衣机管道老化发生漏水,两家开始产生矛盾。黄女士还在604室喂养了一些猫和狗,猫狗经常在夜间跑动,声音较大,影响了丁女士一家的休息。为此,丁女士经常在深夜敲黄女士家的门,要求其处理,并多次报警,寻求警方帮助。

    矛盾升级,可视门铃成“监控器”

    2022年的时候,黄女士在505室门口安装了一台具有自动录像、视频储存功能的可视门铃,该可视门铃可以拍摄到丁女士家的入户门及5楼整个过道。黄女士通过可视门铃截取了丁女士深夜敲门及家人进出的视频微信发送丁女士,附文对丁女士进行挑衅、谩骂,黄女士还扬言将门铃拍摄的丁女士的所有视频发布到朋友圈和业主群。黄女士认为,由于丁女士经常在半夜敲门,其家人有次深夜还在她家门口来回踱步,出于维护自身安全的考虑才安装了可视门铃。丁女士则认为黄女士安装可视门铃可以时刻监控到其本人及家人的进出,并且黄女士还辱骂自己,已经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名誉权。为此,丁女士将黄女士诉至玄武法院。经审理,玄武法院判令黄女士限期拆除可视门铃,并向丁女士书面道歉。

    现场执行,不睦邻里解心结

    判决生效后,黄女士并未按照判决要求拆除可视门铃,向丁女士道歉。为此,丁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妥善处理该邻里纠纷,消弭矛盾,两级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晚以协同执行的方式,共同至案涉小区对本案进行执行。黄女士看到法院干警后,情绪十分激动,大吵大闹,不愿意配合执行。为了稳定当事人情绪,市法院执行局实施处处长许明从丁女士和黄女士两家产生矛盾的原因入手,结合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例,摆事实、讲道理,释法说理,慢慢的黄女士的情绪也缓和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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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现场调解,黄女士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拆除案涉可视门铃。丁女士也主动让步,同意黄女士拆除可视门铃后,将该门铃安装到拍摄不到其入户门的位置。后在双方当事人的确认下,执行干警将案涉可视门铃移动了安装位置。2024年5月22日,丁女士和黄女士再次来到法院,黄女士就之前的侵权行为向丁女士诚恳道歉,并表示一定在夜间约束好自己养的猫狗,丁女士接受了黄女士的道歉,并表示自己也有不当的地方,至此邻里双方均打开心结,再次握手言和,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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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安装使用,勿让可视门铃成为烦人的“监控器”

    当前,安装使用可视门铃等智能家居产品的家庭越来越多,如何在维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做到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呢?这起案件启示我们:1、安装可视门铃等有视频录制、储存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时,要注意保护他人的隐私权益,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进行安装,并通过调整位置、安装挡板等方式调整录制视频的范围。尽量将录制视野控制在自家门口,避免录到他人的行为及活动。或者合理设置录像功能,在自家门口有异响等的情况下才启动录像功能,以减少对他人的不利影响;2、如果安装可视门铃不可避免的会侵犯到邻居的隐私,要主动加强和邻居沟通,争取邻居的同意,不要隐瞒或者强行安装;3、邻里一旦发生纠纷,要坚持“与邻为善”,在理性克制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 16
    2024.05
    企呼我应:26名企业家走进玄武区法院“共话”营商
    企呼我应:26名企业家走进玄武区法院“共话”营商

    5月15日,玄武区法院和玄武区工商联联合举办“企业家进法院”活动并召开商会商事调解工作推进会,来自不同行业的26名企业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商会商事调解组织代表共同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面对面交流。玄武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玄武区工商联副主席樊姝玉出席活动并讲话,会议由玄武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翔飞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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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办案量这么大,如何既快速解决纠纷又确保公平公正?” “面对复杂的商事案件,法官如何抽丝剥茧,在有限的时间里查明案情真相?”……企业家带着问题和疑惑,旁听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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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管理原来这么重要”“企业核心员工在管理上的确很容易失控”“正常召开董事会,这样的矛盾就可以提前避免了”“这个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考验法官的专业能力”成了企业家们庭审后的热议话题,一致认为这是一堂生动的企业经营风险防控课。

    座谈会上,民二庭负责人郑荣介绍了近年来玄武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商会商事调解等工作情况。新街口街道商会秘书长王小晶分享了充分发挥商会调处企业间商事矛盾纠纷优势,依托“玄商e调”涉企业营商纠纷调解一体化工作机制,创新“五步走”工作法,成功调解了一批涉港企业合同纠纷案的经验做法。

    “感谢今天的活动,让我们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希望法院今后多多组织类似的活动!”与会企业家代表建议,希望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在进入诉讼前设置缓冲地带,做好前置沟通和协调,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每个人都是营商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每个案件都是试金石。”部分企业家代表建议,法院应加大对企业的普法力度,帮助企业防范日常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部分商会商事调解组织代表对此深有同感,提出“玄武区法院‘616’普法宣讲团可以与商会商事调解组织加强联动,对新街口商贸服务型企业开展联合宣讲”,还建议法院加大对商会商事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指导帮助小微企业柔和破产。

    “企业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法院如何能够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处理,让企业感受到司法温情尤为重要。玄武区法院制作的《和谐劳动关系体检服务表》,通过要素罗列的方式指导企业规范用工,从源头上大大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希望法院强化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希望法院多发一些生效案例的普法文章,让企业做好提前预判” ……企业家们结合各自的司法需求,纷纷提出了关于合同违约、劳动用工、企业债务等急难愁盼问题。赵雪雁认真聆听、不时记录,与企业家们互动交流。

    “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司法保障。”樊姝玉回望了自2020年玄武区工商联与玄武区法院搭建合作机制以来紧密沟通、坚实合作的历程,并表示将在深化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协调机制、商会商事调解联系协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深化交流协作,扩大合作范围,创新合作形式,加强合作深度,凝聚工作合力,以实在管用的举措,把市场主体保护好,共同服务保障玄武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赵雪雁就司法赋能产业强区建设,持续打造好玄武区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提出三点展望:

     一是深入推进“府院联动”,牢牢搭好优化营商的框架子。2021年以来,区法院与区检察院、公安玄武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先后会签《关于全力保障“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区”建设的十项司法措施》《关于法治护航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举措》等系列文件,构建起多领域、全方位的府院联动格局。下一步,将协同各部门进一步细化落实好各项措施,让便企惠企真正落在实处。

    二是大力加强“院企互通”,稳稳牵好企业需求的牛鼻子。持续开展好“百名法官进企业”“百名企业家进法院”等活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切实将企业的“需求清单”转让为司法机关的“履职清单”,掌握企业真需求、解决企业真问题,帮助企业强化系统性风险意识,降低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潜在诉讼风险,实现双向互动的“院企互通”,让法治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润滑剂、防护罩。

    三是持续做好“矛调对接”,实实走好诉源治理的新路子。充分发挥玄武区法院“融合法庭”和玄武区商会商事调解中心作用,推动在党委领导下构建以区级矛调中心和7个街道矛调中心为依托,以打造数据要素类、商贸服务类、知识产权类、文化旅游类、劳动争议类、物业服务类、金融保险类共7个专业化商会商事调解为特色的“1+7+7”涉企纠纷化解衔接模式,进一步畅通“玄商e调”一体化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专业、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

  • 15
    2024.05
    执行风暴:“大哥”呆了
    执行风暴:“大哥”呆了

    立夏,万物生长,草在结她的籽,麦穗在灌浆,距离收获的时节仅一步之遥。

    从拿到胜诉判决书,到权益变现,也仅一步之遥。只是这一步,并不好走。为打通司法的“最后一公里”,玄武执行人从白天到黑夜,历时14个小时,一刻不曾停歇。

    “平时在外面,别人都喊我‘大哥’。没想到今天坐上警车,大哥成大头呆子了。”收到拘留决定书的徐某,终于从宿醉中清醒,坐在警车上悔恨不已地自嘲。“原来法院有权抓人?早知道这样,我一早就收拾东西走了,绝不赖在房子里。”

    该起案件中,执行法官早于3月初就向被执行人送达拍卖裁定书及公告,要求其迁出抵押房产,并交付拍卖。起初,徐某态度良好,表示一定配合法院执行。然而迁出期限届满后,徐某玩起了拖延战术:下周我就搬。明天,明天就开始搬家。已经开始搬了,还有点东西,月底前就能搬走······面对徐某的言而无信,强制清房势在必行。

    清房当天,执行人员敲门良久,无人应声。执行法官当机立断:“换锁!”锁匠师傅准备就绪,门忽然开了,睡眼惺忪的徐某站在门口:“我都说了,月底搬走,你们这是要做什么?”面对执行人员,徐某依然满不在乎。“你拒不迁出房屋,阻挠执行,本院将对你进行司法拘留。”“你们有权力拘留我?”徐某一脸狐疑,“我也有朋友在法院,我倒要问问。”打完电话的徐某显然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顿时气焰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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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拘留后的徐某懊悔不已,当即联系家人清空房屋。下午,徐某家人将房屋钥匙交到法院,徐某具结悔过书,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做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的“大头呆子”。

    本次集中执行,玄武法院共计出动执行干警30人,上门查找48处,搜查被执行人住所11处,清空房屋8处,拘留被执行人2人,达成执行和解4件。

    兑现当事人胜诉权,提升当事人司法获得感,玄武执行人一直在路上。下一步,玄武法院将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用好用足各项强制措施,切实让执行工作开出正义之花,让群众品尝满意之果。

  • 06
    2024.05
    首“开张”——执行局迁址当夜迅速出警成功扣车
    首“开张”——执行局迁址当夜迅速出警成功扣车

    2024年4月28日是玄武法院执行局搬迁至板仓街258号办公新址后的开工第一天,晚八时许,值班备勤人员接到某案申请执行人的紧急电话,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正停放在银城西堤国际社区内。接到线索后,全体备勤人员第一时间赶至执行现场,晚十时许就成功将车辆扣押回执行局,后续将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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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除了车辆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而该仅有的车辆也下落不明。原本申请执行人已不抱希望了,但这次成功出警又让他重新看到了曙光,申请执行人对玄武法院执行人员的快速出击、果断措施给予了高度评价。

    玄武法院执行局以“三化”标准做好备勤出警工作。一是备勤常态化。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每天由三名干警昼夜值班,处理非工作时间的紧急事件,解决举报线索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确保电话打得通、法官找得到、标的能执行。二是反应快速化。备勤干警接到执行线索后,立刻联系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通知其他备勤干警,火速赶至执行现场,尽可能压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时间,成功控制涉案车辆。三是执行专业化。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涉案车辆,执行干警法理兼顾、灵活应变,强制措施威慑与释法说理结合,促使其最终配合将涉案车辆扣押至法院。

    2024年,省高院在全省开展“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玄武法院执行局将紧扣民生主题,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最大限度推动生效裁判执行到位,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 26
    2024.04
    知产“宁”身边,新质“玄”未来——南京法院举办“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活动|优化服务效能攻坚行动
    知产“宁”身边,新质“玄”未来——南京法院举办“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活动|优化服务效能攻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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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潮澎湃起,正是扬帆时。4月26日下午,南京中院和玄武区法院联合举办的“知产‘宁’身边,新质‘玄’未来”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活动在徐庄软件园举行。

    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玄武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志超,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丰友芳,芜湖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强国,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志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明春,玄武区委常委、宣传部长马千山,玄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杰,玄武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省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史乃兴等参加活动。

    向“新”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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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是玄武区不变的底色。今天的玄武处处充满着新质发展的机遇、涌动着知识创新的春潮,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玄武、常来玄武、扎根玄武。”玄武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志超在致辞中说。

    2023年,全市法院以护航创新为己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公正高效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109件。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被四部委联合表彰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审结的多件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等。玄武区法院一名法官被国家版权局评为“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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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现场,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志坚发布了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是从过去一年审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精选而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创新性。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是南京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鲜明例证;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是南京法院弘扬市场良性竞争、诚信经营司法导向的生动写照;分装种子侵权案、“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和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是南京法院积极运用前瞻性审判思维回应新技术、新业态需求的真实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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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强国代表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轮值单位发布2023年南京都市圈十件典型案例

    守护“新”质

    南京中院法官芮旭丽、玄武法院法官助理陶媛以及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监事匡琦先后走上讲台,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讲述了三个典型案例背后的办案和维权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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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地药材是什么?香菇多糖原料药是干嘛用的,有什么疗效?什么样的技术秘密,能够最终让法院判决200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芮旭丽从三个问题出发,抽丝剥茧般讲出了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的审理难点,让听众感受到南京法院对中医药技术创新保护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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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天的故事主角是屏幕上的这两个小人,别小看它们,这两个小人可比在座所有人的年龄都要大得多,是实打实的百岁老人啦!”法官助理陶媛用生动活泼的语言描绘出南京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过程,帮助听众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兼具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双重司法保护功能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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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中院、江苏高院对不同地域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真正做到无主客场差别,让我们感受到了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增强了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讲述人匡琦真诚分享了企业维权的难点痛点,并就“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中南京中院、江苏高院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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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充分肯定南京法院知产审判工作的同时,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丰友芳指出,“要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进一步擦亮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这块‘金字招牌’,持续巩固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全国一流地位,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优质司法供给,使新质生产力成为南京最强的城市IP。”

    逐“新”赛道

    2024年3月,玄武区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法治护航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举措》,为玄武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更强法治动能。到场嘉宾围绕数据要素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展开热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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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大学电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鹤从专业视角介绍了我国芯片产业的重要性和目前面临的短板,并指出国内芯片已经走入快速成长前的窗口期,应抓住机遇提升创新能力,抢占国际市场。

    江苏国际数据港政企业务部部长龚大鹏抛出了企业当前最关注的问题,“数据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商业机密、客户信息以及创新成果。因此,企业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安全储存。”

    “数据、算法、模型等都是新型的知识产权权利,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在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保护数据所附着的合法权益,也是在保障企业创新和技术创新。”玄武区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刘静静说道。

    玄武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马忠文从惩治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打击侵害数字企业犯罪、整合执法司法数据资源等方面介绍了检察院在保护数字经济发展上的举措。

    “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数字企业的联动,从侦查角度帮助企业发现防范漏洞,并强化侦查环节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大队长楚志超表示。  

    “我们将围绕数据要素产业相关企业经营发展,增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商事调解等涉企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玄武区司法局综合科科长冯飞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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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法院将发挥领跑优势、护航创新发展新赛道,强化司法引领、打造知产审判新标杆,凝聚多元合力、构建协同保护新格局,以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呵护创新创造,为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活动最后,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对今后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成员单位、市及玄武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相关新闻媒体记者等参加活动。

  • 25
    2024.04
    【玄法知产】看剧学知产之《精英律师》
    【玄法知产】看剧学知产之《精英律师》

    为进一步传播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玄武法院举办主题为“知产‘宁’身边 新质‘玄’未来”的知识产权宣传系列活动,生动展现玄武知识产权最强保护的鲜明底色。

    知识产权是什么?

    商标?专利?高新技术?商业秘密?

    离精英太近,离普通人太远?

    一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脑海里蹦出的都是些“高大上”“高精尖”的专业词汇。其实,当我们观看一部影片、播放一首音乐、转载一篇文章、购买一双球鞋时都会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说知识产权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不懂法可能屡屡踩雷不自知。

    道理我都懂,可是法条真的很枯燥啊!

    明白!安排!

    玄法带你刷剧学知产!

    《精英律师》作为经典现代律政剧,讲述了以罗槟、戴曦为首的一群法律从业者,为守护公平正义、为职业理想奋斗的故事,其中自然少不了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玄法知产带你速看。

     

    【剧情回顾】

    电视剧《精英律师》中,主角团接待了一位设计师,最近她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儿。前同事突然发送了一张设计图跟她交流,谁知刚收到图,前公司就报警说她窃取商业机密。明明是对方员工主动向设计师发送的设计图,公司却把责任安在了设计师头上,设计师只好向主角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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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剧情中的设计师误入陷阱,被前公司起诉窃取商业秘密。所幸,主角律师团用商业秘密特征作为辩论点为其进行辩护,指出设计图本身不蕴含任何技术手段、不能够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不属于技术秘密的保护客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剧情中的设计图不属于商业秘密呢?日常工作中,什么样的信息才能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呢?

    其实,商业秘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二是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数据等信息。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比如签订过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过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客户等人员提出过保密要求等。

    剧情中,设计图是公司向供应商购买所得,不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问:公司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答:公司要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具体而言分两点:一是要及时全面总结自己的商业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这些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地总结,当面临被侵权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法院主张。二是要采用多元有效的保密措施。一方面采用与价值大小呈比例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要时刻检验保密效果,从根本上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

    问:公司员工该怎么避免侵犯商业秘密?

    答:员工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一方面要有意识地严格遵守义务,不能擅自违规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也要注意甄别他人的教唆和引诱行为;另一方面要避免无意识的泄露和使用商业秘密行为,在工作之外的生活中,虽然谈论对象可能不是工作相关人员,但仍可能存在无意识的谈论涉及商业秘密而导致泄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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