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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3.02
为群众办实事 | 一场特殊的调解“被告,原告的起诉请求是……”
“作为被告,你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刚才我说的内容,你有没有哪里没听懂?”
这是一场特殊的调解,调解地点不是庄严肃穆的法庭,而是被告家中;承办法官不再端坐审判席,而是坐在被告面前,一字一句将原告的起诉状全部念出,针对其中列出的具体时间点和重要事实,还会逐一询问被告的具体意见和想法。如此与众不同的调解,源于一个月前一场“失败”的庭审。
2022年12月12日,一个普通的工作日,玄武法院知产庭法官李海桥一早便来到法庭,为一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做开庭准备。规定的开庭时间到了,却迟迟不见两名被告的身影,法官电话联系被告王某,得知王某与被告焦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焦某是一位盲人,当天无法到庭,王某因为出差在外也无法出庭。虽然应诉文书和开庭传票早已电子送达被告,继续开庭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但法官考虑到如被告焦某确系盲人,很有可能根本就不知道本次纠纷和诉讼事宜,无法行使应诉答辩的权利,当即决定暂停当天庭审,择日重新安排开庭。

2023年1月9日,法官与书记员和原告共同前往被告家中,焦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残疾证原件等材料,经核查,焦某残疾程度为视力一级,无法看到任何影像,只能感知白天黑夜。
于是出现了开篇的一幕,法官向焦某详细解释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并在现场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接下来法官作了释法说理,让他们回忆原有的邻居情谊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所作的努力,劝说双方互谅互让,冰释前嫌。
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表示充分体谅,且愿意大幅减少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数额,被告也充分理解了原告诉求,愿意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尽量赔偿一部分给原告造成的违约损失,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一个电话,一次上门,一场调解,办结了一个案子,化解了一场纠纷,更温暖了当事人的心,愿我们的真诚服务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温度。
2023-02-01 -
192023.01
捷报再传!玄武法院立案庭获评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一份文件昭示肯定
三面锦旗满溢认可

近日,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对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玄武法院立案庭获评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先进集体。斩获荣誉的同时,玄武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团队、速裁团队与多元解纷工作室近日又分别获得群众所赠锦旗。
新春新起点,新年新气象,玄武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构建党组统筹领导、立案庭牵头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立案信访工作格局,以昂扬斗志、饱满姿态迎接新征程。
完善多元解纷机制

△诉前调解当事人因纠纷妥善处理赠送锦旗
持续完善各项多元解纷机制,扩大调解资源,加强队伍管理,只为将更规范、更专业的多元解纷服务带给群众。
2022年,立案庭共委派诉前调解案件20411件,委派人民调解11674件,委派特邀调解8737件,全年诉前调解分流率达108.94%,调解成功率46.87%,开展司法确认1027件,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大大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开展线上调解2100余件,免除群众舟车劳顿,疫情期间解群众急难愁盼。与此同时,立案庭还根据业务庭需求,诉中委托调解129件,调解成功率超90%。
此外,立案庭还加强机制创新,全面推广诉前鉴定,与锁金村法庭共建“和合e解纷”机制,与民二庭、区工商联共建“玄商e调”商会商事调解机制,诉前鉴定案例编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法院2022年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四)》,玄武法院获评江苏省商会商事调解联系协作机制示范单位。

△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正在调解一起纠纷

△玄武法院获评
江苏省商会商事调解联系协作机制示范单位
推进诉讼服务升级

△诉前调解当事人因纠纷妥善处理赠送锦旗
持续推进诉讼服务整体升级,从“一站式”到“家门口”再到“优+”,只为将更便捷、更智能的诉讼服务带给群众。
2022年,立案庭诉讼服务团队共处理网上立案申请22452件,升级诉讼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受理老弱病残孕军、涉妇女儿童权益、涉环境资源保护、涉知识产权案件、涉营商环境案件等;升级全域诉服窗口,办理跨域立案10件,跨境立案3件。
持续加强基层联动,诉讼服务下社区进网格,推进“一站式微服务”等工作,相关案例入选南京市月度十佳政法网格员案例。

△政法网格员推广一站式微服务

△政法网格员工作“月度十佳案例”

△诉讼服务工作人员指导代理人进行跨境立案代理见证
提升速裁快审质效

△速裁团队因立审高效获赠锦旗
大力提升速裁快审质效,应用智慧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只为将更高效、更公正的速裁审判服务带给群众。
2022年,立案庭速裁团队共受理案件13989件,办结13820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68.28%,其中速裁一组办结金融速裁案件10935件,三名速裁一组法官在审判团队和智慧平台支持下全年人均办案数达3645件,金融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5.94天。
应用金融一体化平台,以批量智能处理解决案多人少之矛盾,“四个一键”为金融审判提质增速,项目获评江苏智慧法治优秀案例,入选2022年第60期江苏法院简报。

△金融智能审判平台获评
首届江苏智慧法治优秀案例

△玄武法院通过特邀调解
一次性化解十余起教培纠纷
注重维稳救助实效
玄武法院落实攻坚化解年工作要求,2022年化解了多起涉诉维稳要案积案。其中,法检两长“三联”推进,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化解了信访人罗某所涉30年信访“骨头案”。总结多年工作经验,融入新思想、新标准,形成了“有格局、有成效、有痕迹”的“三三五”工作法,工作经验入选2022年第59期江苏法院简报。

△化解信访“骨头案”
成绩皆为过往,奋进正是序章。2023年,玄武法院立案庭将与全院一道,从更高起点再出发,务实笃行、实干担当,以创新促服务升级,以服务赢群众满意,紧跟形势、提高站位,紧扣重点、找准定位,不负时代、不负年华,为实现“以富有标识度的业绩打造中心城区现代化法院”之目标继续奋斗。
2023-01-19 -
182023.01
玄武法院召开2022年度民主生活会1月17日下午,玄武法院以“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带领党员干部群众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主题,召开2022年度民主生活会,玄武法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芮铭珍、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组长王成艳、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袁源到会指导。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主持会议。

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玄武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会前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围绕“六个方面”查摆突出问题,分析存在原因并确定下一步整改措施。赵雪雁主持起草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各班子成员认真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为开好民主生活会作了充分准备。

会上,赵雪雁通报了上年度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整改落实情况,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并带头进行自我检视批评。院党组成员立足自身工作,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坚持问题导向,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芮铭珍指出,本次民主生活会准备充分、主题鲜明,查摆问题对镜自照、画像准确,相互批评开诚布公、动真碰硬,达到了红脸出汗的预期效果。就下一步工作,芮铭珍同志提出四点意见:一是持续在理论学习上下功夫、求实效;二是持续在问题整改上下功夫、求实效;三是持续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上下功夫、求实效;四是持续在服务全区工作大局上下功夫、求实效。
赵雪雁同志表态发言:
玄武法院领导班子将在区委及其政法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以此次民主生活会为契机,持续学习、持续查摆、持续升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一是当好理论学习的表率。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学深悟透中加强理论修养,在融会贯通中强化系统把握,在知行合一中提高工作水平。
二是当好对党忠诚的表率。坚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开创改革发展新局面的信心和决心,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三是当好为民尽责的表率。树牢群众意识,站稳人民立场,走好群众路线,在持续抓好“和畅融快绿新”这六大实事项目的基础上,推出更多更好的为民办实事举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是当好干事创业的表率。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紧扣建成“四最”城区的目标愿景,加强科学谋划,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
五是当好清正廉洁的表率。坚持慎终如始,带头遵守各项党纪党规,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以班子的清廉作风,带动全院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023-01-18 -
162023.01
“和合紫金” | 快乐寒假 安全护航——法官姐姐的寒假安全直播课寒假已至,玄武法院组织法治副校长开展寒假安全教育线上直播课程,针对假期期间常见的安全问题,与同学们开展直播互动,为同学们送上“寒假安全指南大礼包”,帮助同学们度过一个安全、愉快而又充实的假期生活。
1月9日下午,法官助理走进抖音、微博直播间,向未成年人开展假期安全教育宣讲,从卫生安全、用火安全、交通安全等几个方面,帮助同学们认识到生活中常见的安全隐患并学会正确的应对方式。针对寒假春节期间的特殊性,她还重点介绍了烟花爆竹燃放、独自居家的注意事项、“隔夜菜”与食品安全等相关问题,并告诉同学们要健康饮食、规律作息、适度锻炼,更好的应对假期生活。近3万人观看直播,现场效果显著。

多家中小学校积极响应,组织同学们收看网络直播课程,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和观念。
本次直播活动,也是玄武法院“紫金”少年家事协同保护中心系列活动之一,“紫金”少年家事协同保护中心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组织法官及助理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讲、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老师开展座谈交流、与多部门合作帮扶困境儿童等多种形式,不断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下一步,玄武法院也将立足“和合紫金”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品牌,持续做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用实际行动为未成年人编织全方位、专业化的司法“保护网”。
2023-01-16 -
162023.01
厘思路 聚合力 谋实策 玄武法院召开2023年工作务虚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增强主动服务和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谋划、全面推进中心城区现代化法院建设,1月12日下午,玄武法院召开务虚会,专题研商2023年工作思路。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出席会议并讲话,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中层干部参加会议。

会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次总结汇报了2022年主要工作情况、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足部门职责围绕服务玄武区“四最”城区建设要求,定目标、谈打算、压责任。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工作逐一点评、指导。


赵雪雁结合近期中央和省市区委、上级法院召开的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院工作面临的新的发展机遇与风险挑战,以及玄武法院的发展优势与短板不足,强调要紧跟形势、提高站位,紧扣重点、找准定位,坚持系统观念,树牢发展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在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务实笃行、实干担当。

就如何以富有标识度的业绩打造中心城区现代化法院,会议提出以下思路:
一是围绕政治建院,在思想铸魂上下功夫。要深刻把握党的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敏锐性。要推动政治建设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创优“一支部一品牌”,切实以强有力的党建工作推动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是围绕公信立院,在对标提升上下功夫。要提升监督管理能力,推动审判质效向上向好。院庭长加强审限管理,紧盯每月清积目标,严格跟进督导检查。挖掘审判团队潜力,明确职能分工,推动审判效率指标明显改进。要提升精准服务能力,推动保障发展见行见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玄武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创新驱动发展。要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推动为民服务落实落地。妥善审理就业、养老、医疗、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加强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完善诉与非诉衔接机制,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用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是围绕改革强院,在聚力赋能上下功夫。要做优做强“老字号”。以勇争一流的信心和决心,推动老品牌工作焕发新活力,发挥环资审判跨区域集中管辖优势,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先行探索少年家事审判新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工作影响力和群众认可度。要培育升级“新字号”。着力深耕主业、挖掘特色,加强司法改革成果的提炼、宣传力度,提升品牌引领示范效应。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以群众满意度和法官体验感为衡量标准,更好地服务法官办案、服务群众诉讼、服务社会治理。
四是围绕人才兴院,在固本强基上下功夫。要压责任、严管理。院庭长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以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转作风、树形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以良好法院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要搭平台、激活力。完善队伍素质培养、选拔任用、正向激励机制,强化履职考核评价,鼓励干警争先进位、担当作为。深化“玄法青年沙龙”等特色实践,营造浓厚调研氛围,锻造堪当重任的青年骨干力量。
2023-01-16 -
122023.01
零突破!玄武首个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023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

玄武法院高伟作为一审承办人审理的《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成为第202号指导性案例,这是自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来,玄武法院首次有案例入选。
指导性案例202号
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
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损害认定/污染物性质鉴定
裁判要点
1.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作出认定。
2.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样的,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3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59条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航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的航线为从江苏省南京市经安徽省芜湖市至浙江省台州市以及宁波市北仑港返回南京市。依照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制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该须知规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排放,也可由具备接收资质的第三方接收。被告单位卓航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船舶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工作,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等人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纵容船舶逃避监管实施偷排;其亦未将含油污水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含油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国裕1号船船长的被告人向阳、担任轮机长的被告人殷江林、胡国政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先后五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后又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付检查。2019年3月,经举报,国裕1号船将含油污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获。归案后,被告人向阳等各被告人供述了国裕1号船轮机长等为公司利益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污措施,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五次将舱底含油污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自然水域的事实。各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证人证言佐证,亦与涉案船舶常年定线运行,含油污水积累速度和偷排频率相对稳定的情形相符,足以认定案件相关事实。因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取样,鉴于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偷排频次稳定,设备及操作规程没有变化,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来源相同且性质稳定,不存在本质变化,故就舱底残留含油污水取样送检。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属于“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的专家评估意见证实,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五次偷排含油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请求判令被告卓航公司承担本案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750元、专家评估费用9000元及公告费用700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2020)苏01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阳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3750元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9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334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向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苏01刑终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虽制定了舱底含油污水等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但相关措施在实际运行中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执行,用于防治污染的油水分离器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弄虚作假获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低价购置含油污水接收证明逃避监管。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航线上千公里,随着航程增加必然产生并持续累积含油污水,但含油污水既未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又未交由有资质第三方接收。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在案物证关于偷排污水行为的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的内容互相吻合,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实施了将含油污水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的污染环境行为。
涉案含油污水的性质稳定,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设备、操作规程及含油污水产生机理稳定,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被偷排的污水系同一整体、性状一致,可以取样据以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经鉴定,该含油污水系有毒物质。案涉污染环境行为系为了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的单位利益,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指使下,由国裕1号船船长、国裕1号船轮机长、机工等多人参与,共同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卓航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向阳等各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污染环境,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卓航公司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多次偷排至自然水域,专家意见以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无不当,卓航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经评估,案涉船舶五次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其中间值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数额,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专家评估费用及公告费用,属于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合议庭:高伟、李伟、安洪强、胡天翔、张苏莉、贺俊、钮玉霞
二审合议庭:姜立、刘尚雷、于元祝
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202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什么是指导性案例?
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