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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司法护绿 守望山河
刊发于2024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2019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以司法之力共绘美丽中国新画卷。
以案促治 力行长江大保护

△ 法官就涉案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判后考察实地调研
清澈的水面上,太阳能光伏面板点缀其间,源源不断的清洁能源输送到生产线。这里不是发电站,而是某水务公司的厂区。
在厂区主干道交叉路口,实时呈现水处理参数的电子屏幕矗立在显眼位置。这是该水务公司生产线提标改造后对出水效果的自信展示。
难以想象的是,短短几年,曾因严重污染环境面临困境的污水处理公司如今焕发蓬勃的发展活力。
某水务公司因向长江违法排污,被指控犯污染环境罪并被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彼时的企业已资不抵债,不仅无力承担巨额生态修复费用,继续经营水处理业务也困难重重。如何让长江得到有效保护,还能保住污水处理产能,两难问题摆在法院面前。
经接洽,该公司的股东企业愿意以第三人身份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为责任履行提供担保。合议庭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积极促成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达成和解,以现金赔偿分期付款加提标改造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实现案结事了。该案中,玄武区法院不仅开出长江大保护“最严罚单”,跟踪罚单全额履行,被告企业在承担刑事责任罚金5000万元基础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2.37亿元,提标改造投资数额不少于2.33亿元,此事入选2023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
承办法官多次赴企业走访调研,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治理效果提升,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涉案企业针对涉案问题和风险点进行全流程整改,项目升级投产后出水指标大幅优于行业标准,还通过第三方配置闭路电视监测系统,开展机器人管道成像,增设监控数据实时播报平台,自觉接受业界和社会监督。
近年来,玄武区法院坚持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以大局意识服务国家战略,紧扣“长江大保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等战略部署,聚焦履职尽责,敢于探索创新,在某航运公司污染环境案中采用舱底废油水取样规则,结合船舶航程轨迹确定排污量,开创性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废水事实认定和损害确认难题,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并载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门户网站。以精品意识办精品案件,一起案例载入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并入选2023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3起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9起案例获评省级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把握量刑和缓刑适用,开展类案分析研提司法建议,提升环境综合治理实效,引导涉案主体开展公益活动,使环境“破坏者”变为“修复者”,守护一江碧水向东流。
协同司法 共建生态修复大格局

△ 兴安杜鹃生态修复专项费用交接仪式
今年5月14日,一场特殊的交接仪式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举行。当玄武区法院和雨花台区检察院的代表共同将25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转交到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政府代表手中时,现场响起热烈掌声。千里相聚,南北携手,只为了共同守护一种珍贵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兴安杜鹃。
干枝杜鹃学名叫兴安杜鹃,是大兴安岭的旗舰物种,极为耐寒,生命力顽强,干枝可以开花。因其具有“枯木逢春”的好兆头,很受追捧,也驱使不法分子疯狂盗挖野生兴安杜鹃,谋取不法利益。长在北国的兴安杜鹃,就这样被剪伐贩卖到了江南。
2023年10月,玄武区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7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6万余元。
追究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不是办案的终点,推动生态修复、健全保护机制才是长远之策。今年5月,黑龙江和江苏“二省四院”跨区域协作保护兴安杜鹃交流会在大兴安岭举行,会签《关于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框架合作协议》,现场移交生态修复费用。
近年来,玄武区法院坚持协同司法,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大格局。立足案件办理,与案发地法检机关共建司法保护基地并移交生态修复资金,推动建立“多方联动、跨域协同、源头治理”的保护格局,加强与职能部门协作,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资金集约利用方式和途径。探寻生态修复多元路径,提升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可操作性,完善第三方代履行、替代履行与等价异位修复等司法举措。推进修复成果可视化,尊重自然规律常态化开展补植增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活动。在紫金山司法保护基地设立保育林区,向长江定期放流中华鲟、胭脂鱼、长吻鮠、鲖鱼等适生鱼种,促进珍稀鱼种种群数量恢复,使修复成果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
沉浸式普法 绘就全民护绿同心圆

△ 法官带领小朋友参观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
观众朋友们,欢迎大家来到红山森林动物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在最高人民法院“非凡十年看法院”系列活动之“环境资源审判看江苏”的直播现场,玄武区法院法官赵佳介绍道。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是江苏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一楼为司法保护区,介绍生物多样性典型司法案例和科普知识。二楼是互动实践区,通过VR眼镜、手绘游戏营造“沉浸式”“亲历式”普法课堂。年参观人数约10万人次,为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生动有趣的法律和科普知识学习指引。
这是玄武区法院打造“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的缩影。近年来,玄武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造集群式生态法治文化阵地,深化环境普法实践。汇聚多条线、跨省域多元合力,共建融生态修复、普法教育、司法便民等功能于一体的“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涵盖山林、河流、江畔、湿地、湖泊等地貌,入选南京市政法工作“十佳创新成果”。擦亮特色普法品牌,以六五环境日、国家生态日等节点为契机开展环境普法特色宣传,推进现代科技与环境普法交融,增强普法互动体验,弘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参与感和获得感,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绘就全民护绿同心圆。
玄武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事业已走过五年发展历程,涌现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个人”等代表,荣膺“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今年11月,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展望未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责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在全面建设美丽中国新征程上,玄武区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忠诚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使命,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2025-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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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羽绒服的“染色变型记”徐女士将才穿几天的一件羽绒服送去干洗。几日后,徐女士接到了一通电话,“徐女士,很抱歉,您的羽绒服在清洗的过程中被染成了粉红色,我们按照您购买价格的8折赔偿给您,您看可以吗?”“要不你还是赔我一件新的吧,我女儿挺喜欢那件羽绒服的。”
又过了几日,干洗店通知徐女士去取衣服。徐女士:“我的衣服呢?”洗衣店:“唔……衣服在这里……”徐女士:“怎么看起来怪怪的” 洗衣店:“那个……衣服虽然被改过,但是不影响你穿呀。”徐女士:“这怎么能一样!”俩人你一言我一语,一言不合闹到了南京市玄武法院。
2021年11月28日,徐女士为其女儿购买了一件某品牌最新款白色羽绒服,衣服型号XS码,花费1399元。刚穿几天就不小心弄脏了,徐女士赶紧将该羽绒服送至某洗衣店处清洗,并办理了一张500元的充值卡。
2022年1月22日,洗衣店联系徐女士称,羽绒服被染色了,洗衣店可按照购买价格的8折赔付,徐女士要求赔偿一件相同样式的羽绒服。
随后,洗衣店按照送洗的衣服样式,购买了同款羽绒服交给徐女士,徐女士收到羽绒服后发现尺码不符,并非自己购买的XS码,而是S码,遂退回给洗衣店,要求洗衣店赔偿相同尺码合适的羽绒服。
这可把洗衣店愁坏了,买来的S码羽绒服已然无法退换,却还要再买一件。于是,洗衣店“灵机一动”,按照原染色衣服的尺码进行了改制,并将改制为XS码的羽绒服进行了清洗,试图蒙混过关。当徐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果断拒绝接受这件“变型”的羽绒服。
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洗衣店赔偿衣物损失1399元。
法官表示,羽绒服是冬天必不可少的保暖衣物,但羽绒服由于材质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衣服送至专门的洗衣店进行清洗。如果在洗涤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可能引发消费者和洗衣店之间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徐女士与洗衣店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洗衣店在提供清洗服务时,因清洗不当导致消费者送洗的衣物被染色,洗衣店应当承担重洗、退还洗衣费、赔偿损失等责任。洗衣店虽然为消费者购买了同款衣服,但其重新购买的羽绒服与被染色的羽绒服尺码不符,无法满足徐女士的需求,并未经同意擅自改制尺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改制后的衣服,另行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徐女士羽绒服的购买时间、损坏程度等因素,酌定洗衣店赔偿徐女士损失1119元。
法官提醒,洗衣店在洗涤衣物前,应对衣物状况进行检查并拍照留存,与消费者确认清洗衣物的新旧程度、破损情况、洗涤方式等,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在洗涤衣物的过程中若不小心发生损害,洗衣店应立即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方案。消费者应当选择专业的洗衣店清洗衣物,在接受服务前应充分了解服务条款,提醒洗衣店按照洗涤标识用特定方式进行清洗,以保证衣物的清洗效果,对贵重衣物可选择保价清洗。
同时应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在衣物受损后及时明确受损原因、固定损害事实,积极与洗衣店进行协商理赔。如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维权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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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全部审结!玄武法院2019年以来立案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36件174人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今天上午,记者从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9年以来,该院共立案受理毒品类犯罪案件136件174人,现已全部审结。2019年至2023年,毒品类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比例在3%左右,较2019年以前明显下降;2023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件10人,案件数与涉案人数均大幅下降,且未出现涉外毒品犯罪案件,末端毒品犯罪明显减少。

“禁毒形势持续向好,这得益于我市禁毒工作不断深入,打击惩治与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玄武法院刑庭庭长徐海表示,随着信息网络发展,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广大市民仍需提高警惕。他特别提到,毒品犯罪持续向网络延伸,“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成为毒品犯罪的重要形式,使得跨地区贩运毒品犯罪案件增加。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上家黄某春明知氯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将其化名为“千岛片”,购入后分装并贴上“驱虫”标识掩人耳目对外销售。被告人刘某飞是黄某春的一级代理,通过将买家信息发给黄某春、再由黄某春快递发货这种方式,刘某飞向4名买家销售氯硝西泮共14次,非法获利1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刘某飞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玄武法院刑庭副庭长方田介绍,该案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被告人及其上家利用社交平台散布毒品广告,与购买人建立联系,购买人通过线上付款,被告人用快递交付毒品,使得贩卖与运输成本大幅降低、受众范围更广、毒品流通速度更快,增加了监督、查处的难度。”
据了解,本案审理中还发现,刘某飞贩卖的药品,经他人购买后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故法院认为不宜对刘某飞适用缓刑。方田告诉记者,玄武法院加大对多次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去年审结的10名被告人中,4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重刑率达40%,较上年同比上升26%。
记者还注意到,2019年以来审结的案件中,有2件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2023年判处的10名毒品犯罪被告人中,案发时25岁以下的2人,其中一人为大专院校在读学生。“青少年群体好奇心强,对毒品危害性认识不足,面对‘无害’‘不成瘾’等虚假诱惑极易放松警惕,被不法分子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贩毒。”徐海说,近年来,新型毒品相关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新型毒品擅长“伪装”,犯罪分子甚至专门以青少年群体为消费对象研发毒品包装,以电子烟、糖果、爆米花、奶茶、减肥药等外在形态迷惑好奇心强的青少年群体,值得高度警惕。
据了解,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加大力度开展对青少年群体的禁毒普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禁毒法治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娱乐场所等活动,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观念。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马忆玲
2024-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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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2023年南京玄武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件10人,案发时35岁以下9人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6月25日,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2023年,玄武法院判处的10名毒品犯罪被告人中,案发时35岁以下的9人,25岁以下的2人,呈现低龄化趋势。

2019年以来,玄武法院共立案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36件174人,现已全部审结。其中,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103件139人,包括2件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4件4人;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29件31人。“2019年以前,毒品犯罪占刑事案件比例持续稳定在10%左右,2019年至2023年间毒品类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比例在3%左右,有明显下降。”玄武法院刑庭庭长徐海介绍。
案件办理中,玄武法院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严厉打击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加大对多次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加大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经济制裁力度,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严把案件执行关。
据悉,2023年,玄武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件4人,审结6件10人,案由均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审结的10名被告人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为4人,重刑率达40%,同比上升26%。值得注意的是,审结的10名被告人中,案发时35岁以下的9人,25岁以下的2人,其中1人为大专院校在读学生,毒品犯罪被告人呈现低龄化趋势。
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