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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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2025.03
    【新华日报】全省首例!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造假3名主管获刑——“环保哨兵”何以沦为“污染帮凶”
    【新华日报】全省首例!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造假3名主管获刑——“环保哨兵”何以沦为“污染帮凶”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既是企业履行环保义务、优化生产经营的重要参考数值,也是行政机关作出防污治污决策部署的科学依据。然而,竟有机构罔顾法律要求和职业操守,默许甚至组织员工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半年多时间就出具85份“假报告”,违法获利157.9万余元。历经南京法院一审、二审,这起全省首例环境监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近日落下帷幕。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白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3名公司主管人员被判处实刑。

    严惩重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的鲜明态度,释放出高压治理的强烈信号,也为环境监测行业敲响了警钟。作为环境监督“技术哨兵”,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缘何走上弄虚作假之路,沦为“污染帮凶”?

    办公室上演“空抽”采样闹剧

    “仪器空抽的声音很大,办公室里来往的同事领导肯定都能听到,从窗户一眼就能看到机器开着,但没人管过这事……”尽管心里有些不安,采样员李超(化名)最终还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公然在办公室“采集”无组织废气,为企业出具“合格”的监测数据。

    在白某环境科技公司,类似的监测造假早已成了李超和同事们的“工作日常”:夜间噪声检测普遍不去现场即出具合格意见;无组织废气检测曾长期在办公地点“空抽”采样;有组织废气、水质等检测伪造采样时间、地点、原始记录,不按规范要求的间隔时长和频次采样……

    这家成立于2005年的公司,经营范围涵盖环保技术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土壤检测、水质检测等多个领域,曾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有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接到企业委托后,公司现场部采样员应前往企业现场采样,样品再交由实验室分析化验,最后依据化验结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但自从2020年曹某平收购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后,一切都变了味。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曹某平全然不顾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要求业务“应接尽接”。

    “任务太多,天天加班也做不完。”多名采样员反映,为了完成任务,他们不得不绞尽脑汁弄虚作假,“不到现场、到了不采、采了不测、测了篡改”渐成常态。任务繁重时,公司现场部部长郑某生还会直接提议:“是不是可以降低点质量”“不管怎么采,把样品采回来就行”。

    不仅采样地点能造假,采样时间也能轻松修改。以恶臭气体排放监测为例,按照规定,采样员需每4小时采集一次,共采集3次。但实际操作中,一两个小时就能采集完,原因就在于采样设备留有“后门”——操作时间可以在设备上随意修改。

    屡罚不改的造假链条

    事实上,早在2021年11月、2022年9月,该公司就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先后两次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然而,这些处罚并没有让公司高层有所警醒。

    为了规避查处,曹某平等人一边继续默许、组织员工造假,一边通过解散工作群、删除采样聊天记录等手段试图遮掩违法行为。

    在公司高层的“推动”下,采样造假逐步演变成为多部门协同的“全链条”造假。一名化学分析员到案后供述,在没有样品的情况下,自己就被授意直接写分析报告,根据合格的结果倒推,再伪造填写数据。

    2023年6月初,由于月度、季度、半年检测任务大量堆积,现场部采样人手严重不足,连现场采样至少两人的基本要求都无法满足。为了让报告看起来“合规”,公司竟将包括行政岗在内的其他部门人员拉来“凑数”。按照规定,采样人员需接受为期1个多月的培训考核才能持证上岗。可实际上,公司只是向其他部门人员发放一份试卷和答案,员工填满试卷就发放采样证。伪造的采样记录需要其他部门人员在采样员处签字,在遭到拒绝后公司副总经理钱某就会出面协调,动员大家配合签字。

    “公司就是为了挣钱。”不少员工透露,为了主动迎合讨好客户,不管采来的样本情况如何,甚至在没有样本的情况下,公司都会将最后的结论改成“合格”。“要是采样不合格,就要反复去采,部门领导会暗示我们‘手抬一抬’,让数据好看点。”一名采样员无奈地说。

    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不仅严重破坏了环境行政管理秩序,还会纵容企业超标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2023年7月,执法部门的一次现场检查,让白某环境科技公司的造假行径再次暴露无遗。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调查确认,将其以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查实,2023年1月至7月,白某环境科技公司向55家委托企业出具的85份检验检测报告均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其中45家企业还是本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去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注销了白某环境科技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3人入刑敲响行业警钟

    庭审时,如何计算公司违法所得成为争议焦点:是按照检测报告整体费用157.9万余元计算,还是按照查明的虚假项目分项计算?

    该案一审审判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安洪强告诉记者,一份报告包含水质、废气、噪声等多个检测项目,受时间久远证据灭失、取证成本过高等因素制约,有些情况可以调取监控视频,证明报告载明的采样时间和实际情况不一致、不按技术规范要求采样等情况,但有些没有监控,很难还原检测时的真实情况。“如果当时检测不规范,事后想准确掌握企业排污的真实数据,难度极大。”安洪强说。

    法院审理认为,每份检验检测报告都是有机整体,任何检测项目的弄虚作假都会影响整份报告的有效性和证明力,所以整份报告所收取的所有检测费用均属于违法所得。即便报告中个别检测项目的采样数据真实,也不影响整份报告系“虚假证明文件”性质的认定,不能让弄虚作假单位从造假行为中变相获利。

    2024年年底,玄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平、钱某、郑某生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被判处2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分处30万元至12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宣判后,钱某、郑某生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3月1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记者了解到,除了3名主管人员,涉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相关案件正在侦办中。二审承办法官商晶晶说,由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相关采样人员受单位指使或默许、放任进行检测造假,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显著低于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这部分员工不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南京法院将55家委托企业名单同步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其排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南京环资法庭副庭长姜立表示,现实中,环境监测领域造假时的真实数据往往在事后难以溯源。“此案的判决,旨在传递一种司法导向:在检验监测领域,从采样到分析、报告编写等各个环节,中介组织的人员在任一环节行为造假,影响检测监测结果的,都应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结果是否准确不应是构罪的必要条件。”

    在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小冰看来,这一判决不仅是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有力惩处,更是对整个行业的深刻警示。

  • 20
    2025.02
    【荔枝新闻】他的赔偿请求为何被法院驳回?
  • 02
    2025.01
    【人民法院报】:司法护绿 守望山河
    【人民法院报】:司法护绿 守望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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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发于20241231日《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2019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以司法之力共绘美丽中国新画卷。

    以案促治 力行长江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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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就涉案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判后考察实地调研

    清澈的水面上,太阳能光伏面板点缀其间,源源不断的清洁能源输送到生产线。这里不是发电站,而是某水务公司的厂区。

    在厂区主干道交叉路口,实时呈现水处理参数的电子屏幕矗立在显眼位置。这是该水务公司生产线提标改造后对出水效果的自信展示。

    难以想象的是,短短几年,曾因严重污染环境面临困境的污水处理公司如今焕发蓬勃的发展活力。

    某水务公司因向长江违法排污,被指控犯污染环境罪并被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彼时的企业已资不抵债,不仅无力承担巨额生态修复费用,继续经营水处理业务也困难重重。如何让长江得到有效保护,还能保住污水处理产能,两难问题摆在法院面前。

    经接洽,该公司的股东企业愿意以第三人身份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为责任履行提供担保。合议庭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积极促成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达成和解,以现金赔偿分期付款加提标改造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实现案结事了。该案中,玄武区法院不仅开出长江大保护“最严罚单”,跟踪罚单全额履行,被告企业在承担刑事责任罚金5000万元基础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2.37亿元,提标改造投资数额不少于2.33亿元,此事入选2023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

    承办法官多次赴企业走访调研,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治理效果提升,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涉案企业针对涉案问题和风险点进行全流程整改,项目升级投产后出水指标大幅优于行业标准,还通过第三方配置闭路电视监测系统,开展机器人管道成像,增设监控数据实时播报平台,自觉接受业界和社会监督。

    近年来,玄武区法院坚持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以大局意识服务国家战略,紧扣“长江大保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等战略部署,聚焦履职尽责,敢于探索创新,在某航运公司污染环境案中采用舱底废油水取样规则,结合船舶航程轨迹确定排污量,开创性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废水事实认定和损害确认难题,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并载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门户网站。以精品意识办精品案件,一起案例载入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并入选2023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3起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9起案例获评省级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把握量刑和缓刑适用,开展类案分析研提司法建议,提升环境综合治理实效,引导涉案主体开展公益活动,使环境“破坏者”变为“修复者”,守护一江碧水向东流。

    协同司法 共建生态修复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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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安杜鹃生态修复专项费用交接仪式 

    今年5月14日,一场特殊的交接仪式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举行。当玄武区法院和雨花台区检察院的代表共同将25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转交到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政府代表手中时,现场响起热烈掌声。千里相聚,南北携手,只为了共同守护一种珍贵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兴安杜鹃。

    干枝杜鹃学名叫兴安杜鹃,是大兴安岭的旗舰物种,极为耐寒,生命力顽强,干枝可以开花。因其具有“枯木逢春”的好兆头,很受追捧,也驱使不法分子疯狂盗挖野生兴安杜鹃,谋取不法利益。长在北国的兴安杜鹃,就这样被剪伐贩卖到了江南。

    2023年10月,玄武区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7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6万余元。

    追究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不是办案的终点,推动生态修复、健全保护机制才是长远之策。今年5月,黑龙江和江苏“二省四院”跨区域协作保护兴安杜鹃交流会在大兴安岭举行,会签《关于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框架合作协议》,现场移交生态修复费用。

    近年来,玄武区法院坚持协同司法,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大格局。立足案件办理,与案发地法检机关共建司法保护基地并移交生态修复资金,推动建立“多方联动、跨域协同、源头治理”的保护格局,加强与职能部门协作,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资金集约利用方式和途径。探寻生态修复多元路径,提升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可操作性,完善第三方代履行、替代履行与等价异位修复等司法举措。推进修复成果可视化,尊重自然规律常态化开展补植增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活动。在紫金山司法保护基地设立保育林区,向长江定期放流中华鲟、胭脂鱼、长吻鮠、鲖鱼等适生鱼种,促进珍稀鱼种种群数量恢复,使修复成果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

    沉浸式普法 绘就全民护绿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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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带领小朋友参观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

    观众朋友们,欢迎大家来到红山森林动物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在最高人民法院“非凡十年看法院”系列活动之“环境资源审判看江苏”的直播现场,玄武区法院法官赵佳介绍道。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是江苏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一楼为司法保护区,介绍生物多样性典型司法案例和科普知识。二楼是互动实践区,通过VR眼镜、手绘游戏营造“沉浸式”“亲历式”普法课堂。年参观人数约10万人次,为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生动有趣的法律和科普知识学习指引。

    这是玄武区法院打造“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的缩影。近年来,玄武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打造集群式生态法治文化阵地,深化环境普法实践。汇聚多条线、跨省域多元合力,共建融生态修复、普法教育、司法便民等功能于一体的“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涵盖山林、河流、江畔、湿地、湖泊等地貌,入选南京市政法工作“十佳创新成果”。擦亮特色普法品牌,以六五环境日、国家生态日等节点为契机开展环境普法特色宣传,推进现代科技与环境普法交融,增强普法互动体验,弘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参与感和获得感,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绘就全民护绿同心圆。

    玄武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事业已走过五年发展历程,涌现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个人”等代表,荣膺“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今年11月,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展望未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责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在全面建设美丽中国新征程上,玄武区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忠诚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使命,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 10
    2024.12
    【荔枝新闻】关于家暴,这些法律知识你应该知道
  • 05
    2024.09
    【江苏经济报】羽绒服的“染色变型记”
    【江苏经济报】羽绒服的“染色变型记”

    徐女士将才穿几天的一件羽绒服送去干洗。几日后,徐女士接到了一通电话,“徐女士,很抱歉,您的羽绒服在清洗的过程中被染成了粉红色,我们按照您购买价格的8折赔偿给您,您看可以吗?”“要不你还是赔我一件新的吧,我女儿挺喜欢那件羽绒服的。”

    又过了几日,干洗店通知徐女士去取衣服。徐女士:“我的衣服呢?”洗衣店:“唔……衣服在这里……”徐女士:“怎么看起来怪怪的” 洗衣店:“那个……衣服虽然被改过,但是不影响你穿呀。”徐女士:“这怎么能一样!”俩人你一言我一语,一言不合闹到了南京市玄武法院。

    2021年11月28日,徐女士为其女儿购买了一件某品牌最新款白色羽绒服,衣服型号XS码,花费1399元。刚穿几天就不小心弄脏了,徐女士赶紧将该羽绒服送至某洗衣店处清洗,并办理了一张500元的充值卡。

    2022年1月22日,洗衣店联系徐女士称,羽绒服被染色了,洗衣店可按照购买价格的8折赔付,徐女士要求赔偿一件相同样式的羽绒服。

    随后,洗衣店按照送洗的衣服样式,购买了同款羽绒服交给徐女士,徐女士收到羽绒服后发现尺码不符,并非自己购买的XS码,而是S码,遂退回给洗衣店,要求洗衣店赔偿相同尺码合适的羽绒服。

    这可把洗衣店愁坏了,买来的S码羽绒服已然无法退换,却还要再买一件。于是,洗衣店“灵机一动”,按照原染色衣服的尺码进行了改制,并将改制为XS码的羽绒服进行了清洗,试图蒙混过关。当徐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果断拒绝接受这件“变型”的羽绒服。

    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洗衣店赔偿衣物损失1399元。

    法官表示,羽绒服是冬天必不可少的保暖衣物,但羽绒服由于材质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衣服送至专门的洗衣店进行清洗。如果在洗涤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可能引发消费者和洗衣店之间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徐女士与洗衣店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洗衣店在提供清洗服务时,因清洗不当导致消费者送洗的衣物被染色,洗衣店应当承担重洗、退还洗衣费、赔偿损失等责任。洗衣店虽然为消费者购买了同款衣服,但其重新购买的羽绒服与被染色的羽绒服尺码不符,无法满足徐女士的需求,并未经同意擅自改制尺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改制后的衣服,另行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徐女士羽绒服的购买时间、损坏程度等因素,酌定洗衣店赔偿徐女士损失1119元。

    法官提醒,洗衣店在洗涤衣物前,应对衣物状况进行检查并拍照留存,与消费者确认清洗衣物的新旧程度、破损情况、洗涤方式等,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在洗涤衣物的过程中若不小心发生损害,洗衣店应立即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方案。消费者应当选择专业的洗衣店清洗衣物,在接受服务前应充分了解服务条款,提醒洗衣店按照洗涤标识用特定方式进行清洗,以保证衣物的清洗效果,对贵重衣物可选择保价清洗。

    同时应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在衣物受损后及时明确受损原因、固定损害事实,积极与洗衣店进行协商理赔。如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维权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6
    2024.06
    【南京日报】全部审结!玄武法院2019年以来立案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36件174人
    【南京日报】全部审结!玄武法院2019年以来立案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36件174人

    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今天上午,记者从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9年以来,该院共立案受理毒品类犯罪案件136件174人,现已全部审结。2019年至2023年,毒品类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比例在3%左右,较2019年以前明显下降;2023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件10人,案件数与涉案人数均大幅下降,且未出现涉外毒品犯罪案件,末端毒品犯罪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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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毒形势持续向好,这得益于我市禁毒工作不断深入,打击惩治与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玄武法院刑庭庭长徐海表示,随着信息网络发展,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广大市民仍需提高警惕。他特别提到,毒品犯罪持续向网络延伸,“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成为毒品犯罪的重要形式,使得跨地区贩运毒品犯罪案件增加。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上家黄某春明知氯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将其化名为“千岛片”,购入后分装并贴上“驱虫”标识掩人耳目对外销售。被告人刘某飞是黄某春的一级代理,通过将买家信息发给黄某春、再由黄某春快递发货这种方式,刘某飞向4名买家销售氯硝西泮共14次,非法获利1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刘某飞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玄武法院刑庭副庭长方田介绍,该案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被告人及其上家利用社交平台散布毒品广告,与购买人建立联系,购买人通过线上付款,被告人用快递交付毒品,使得贩卖与运输成本大幅降低、受众范围更广、毒品流通速度更快,增加了监督、查处的难度。”

    据了解,本案审理中还发现,刘某飞贩卖的药品,经他人购买后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故法院认为不宜对刘某飞适用缓刑。方田告诉记者,玄武法院加大对多次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去年审结的10名被告人中,4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重刑率达40%,较上年同比上升26%。

    记者还注意到,2019年以来审结的案件中,有2件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2023年判处的10名毒品犯罪被告人中,案发时25岁以下的2人,其中一人为大专院校在读学生。“青少年群体好奇心强,对毒品危害性认识不足,面对‘无害’‘不成瘾’等虚假诱惑极易放松警惕,被不法分子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贩毒。”徐海说,近年来,新型毒品相关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新型毒品擅长“伪装”,犯罪分子甚至专门以青少年群体为消费对象研发毒品包装,以电子烟、糖果、爆米花、奶茶、减肥药等外在形态迷惑好奇心强的青少年群体,值得高度警惕。

    据了解,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加大力度开展对青少年群体的禁毒普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禁毒法治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娱乐场所等活动,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观念。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马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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