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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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
  • 27
    2012.11
    市民政局积极回应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司法建议
    市民政局积极回应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司法建议

    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何俊法官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时,发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工作存在值得改进的地方,因此向南京市民政局发出了(2011)玄法建第15号司法建议书。该司法建议书得到市民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民政厅汇报,并召开了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会议征求意见,于今年2月9日给锁金村法庭发来复函,细致回复了司法建议书的办理情况。针对法庭司法建议书提出的规范使用离婚协议用语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建议,民政局表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规范离婚协议书的法言法语,统一书写格式;各婚姻登记处将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复印后加盖公章,日后若有争端,可凭相关证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调档查验。

  • 27
    2012.11
    我院圆满完成共青团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
    我院圆满完成共青团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

    1月18日下午,在我院六楼会议室,举行了共青团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会议由现任团支部书记赵虎召集,团支部成员陈洁主持。赵虎书记向团员们汇报了任职两年来共青团支部的有关工作,并宣读了《团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团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得到与会团员的一致通过。根据《团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团员大会应到27人,实到26人,通过差额选举,产生了五名新一届团委成员,团员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 27
    2012.11
    新疆伊宁中院同志到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挂职锻炼
    新疆伊宁中院同志到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挂职锻炼

    根据上级法院工作安排,2月7日上午,新疆伊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魏东同志来到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挂职锻炼。

    市中院与伊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合作交流单位,此次,魏东同志来玄武法院挂职锻炼系双方合作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锁金村法庭作为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先后接特过全国人大内司委的青年干部、苏北兄弟法院的庭长等人员的挂职锻炼,在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及与兄弟单位的交流、学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2月7日上午,在政治处高伟主任及锁金村法庭薛亚萍庭长的组织下,锁金村法庭全体干警举行了对魏东同志的欢迎会。会上,高主任及薛庭长向魏东同志介绍了玄武法院及锁金村法庭的有关情况,魏东同志也简单介绍了伊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情况。魏东同志此次在锁金村法庭拟锻炼2个月时间,必将进一步促进玄武法院与伊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交流、学习,促进审判工作等方面的提高与完善。

  • 27
    2012.11
    玄武法院出台《保障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金索赔权的若干意见》
    玄武法院出台《保障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金索赔权的若干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些“职业打假人”,由此引发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在部分案件中出现了原告知假买假索赔,而被告以原告不是消费者或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为抗辩理由的问题。为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注意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玄武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保障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金索赔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分五个部分,一是消费者索赔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二是准确界定“消费者”身份,《意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知假买假”索赔的案件时,应当用“非用于生产经营”这一基本涵义要素界定“消费者”的身份;三是准确界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意见》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即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消费者因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四是合理分配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包括消费者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对其应当持有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被告须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五是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中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

  • 27
    2012.11
    玄武法院出台工作意见对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邀请检察院派员实施个案全程监督
    玄武法院出台工作意见对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邀请检察院派员实施个案全程监督

    为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检察机关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近日,玄武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出台《关于对有重大影响的

      民商事、行政案件邀请检察院派员实施个案监督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包括:社会关注度较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涉及上访老户案件;涉及区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其他有必要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个案监督的案件。

      《意见》对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实施个案监督的工作程序做了规定,案件是否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实施个案监督,应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个案监督,包括立案、保全、庭审、调解、委托鉴定、评估、拍卖,以及判后释明和矛盾化解等各个环节。检察院实施个案监督的内容包括,案件审理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体处理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廉洁司法。《意见》还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提出的质疑,承办法官、庭长应及时予以答复。经由人民检察院实施个案监督的案件,裁判文书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签发,结案同时将裁判文书正本送人民检察院。

      该《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有力举措,是提升重大影响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创新。

  • 27
    2012.11
    玄武法院反映近期发生多起当事人恐吓威胁法官事件应引起高度重视
    玄武法院反映近期发生多起当事人恐吓威胁法官事件应引起高度重视

    近一段时间以来,玄武法院连续发生4起当事人恐吓威胁法官、干警事件,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其中两起为已审结案件败诉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进行恐吓威胁。一为确认协议无效的合同纠纷(涉及房产确权的两起关联案件)原告对一审败诉判决不满,在承办法官私家车上张贴恐吓字条称“请你办案公平,否则我会帮你接送孩子上学送回你家”。另一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系刑满释放人员,因对被判败诉不满,对承办法官扬言“这个案子不搞出两条人命来不行,我天天到法院就来找你,我到时候找人来”。第三起为劳动争议案件老上访户徐某鼓动其单位一职工潘某到法院起诉并任其代理人,立案庭庭长向潘某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起诉事由不属于法院管辖审理范围,并对徐某的行为进行善意劝解,认为徐某作为非法律工作者不应挑讼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并做徐某思想工作,结果立案庭庭长当场遭到徐某掌刮。第四起为该院办公室一后勤人员(曾被派去北京接访)某日接到北京一陌生来电称“我是黑社会的要断你一条胳膊,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在短期内连续发生上述恐吓事件后,玄武法院党组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要求法官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另一方面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采取切实防范措施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为公正办案提供有力的保障,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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