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只是停在路边,怎么就要我来为交通事故买单,宝宝心里苦呀!
神马?!是什么让当事人如此委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简介】
小郭、小汤的车辆违规停放在某小区门口,小王驾驶机动车在该小区门口等待放行时,小张骑着电动车和同样骑着电动车的小顾撞到了一起。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顾、小郭、小汤、小王均承担次要责任。小顾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药费等人身损害及车辆维修费的财产损失,于是起诉到法院。
经过核算,小顾所受的损失没有超出小郭、小汤、小王所驾的三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因此,小顾的损失应由三辆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承担。原本事情至此了结,悲催的是小郭驾驶的车辆是登记小卞名下的,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经过期,该部分费用只能由小郭和小卞共同承担。
小卞、小郭听到要他们分担赔偿款时既委屈又疑问,委屈的是二人不是故意不投保交强险的,只是交强险过期没有注意到,疑问的是小卞是车主又不是侵权人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怎么什么钱都不用赔?
【法官释法】
面对小郭、小卞的不解,法官来答疑。
交强险的“强”是双重的强,看似“不公平”的结果,却恰恰体现了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险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强制。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我国首个由法律规定的强制实行的保险险种,在道路上行使的车辆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上路,既违法,也冒险,一方面会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包含扣留机动车、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年审被卡;另一方面如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是他人合法驾驶车辆,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的投保人、管理人,也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与驾驶员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本案中小卞为何要承担责任的理由。
二、强大。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情形非常广,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只分有责与无责,不分主次责任,也不考虑驾驶人是否无证、酒驾、毒驾、故意,合法占有车辆还是违法占有车辆,除非对方故意在事故中受伤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碰瓷”保险公司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程序上,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在赔偿范围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有责、无责,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责与无责的不同在于赔偿责任限额不同,但在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不考虑责任大小即负事故主要、同等、次要责任,交强险赔偿的责任限额都是相同的,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才考虑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本案中小郭虽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因小顾的损失没有超过机动车交强险的限额,其损失均由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比例承担即可,小张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虽负主要责任反而未承担赔偿责任。
听完法官的释明,小郭、小卞都意识到交强险过期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直呼:交强险,真是的强的可怕、强的不讲理,但却强的好!依法投保交强险是对所有人负责,并主动履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注意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要特别关注车辆的保险情况,做到:行车应有“险”,无“险”不行车,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