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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运“蒙汗药” 严打不“毒”行

发布日期: 2024-07-02 浏览次数: 16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2024年6月25日,玄武法院举行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玄武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总体审理情况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公布了一起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春(已另案处理)明知氯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将从医院购买的氯硝西泮药片化名为“千岛片”,自购小白瓶进行分装并外贴“驱虫”标识掩人耳目,自销或发展下级代理对外销售。被告人刘某飞是黄某春的一级代理,明知氯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在网站上宣传该药片具有昏迷、沉睡等功效以吸引买家,并将买家信息发给上家黄某春,由黄某春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给买家。被告人刘某飞通过上述方式,向于某池等4名买家销售氯硝西泮共14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余元。该案审理中还发现,被告人刘某飞贩卖的该种药品,经他人购买后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飞多次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氯硝西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对于辩护人提出刘某飞没有运输行为,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飞虽然不是本人直接发货,但其明知上家是通过发送快递的方式向下家贩卖毒品,即其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是通过运输方式得以完成,故应认定其既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亦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评价为贩卖、运输毒品。本案中所涉毒品氯硝西泮的毒性危害较大,又被他人购买后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故不宜对刘某飞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飞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玄武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毒品犯罪形式呈现出新的面貌。①毒品类型多样化。相较于传统毒品海洛因、冰毒等,近年来毒品犯罪较为常见的是麻精类药品等新型毒品,如本案中的氯硝西泮(Clonazepam),俗称“蒙汗药”,因其本身具有合法的医疗功效,相对更容易被犯罪分子获得。②犯罪手段隐蔽化。本案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被告人及其上家利用微信、QQ等社交平台散布毒品广告,与购买人建立联系,购买人通过线上付款,被告人利用快递行业的便捷性与隐蔽性送发毒品,使得贩卖与运输成本大幅降低、受众范围更广、毒品流通速度更快,增加了监督、查处的难度。③危害后果扩大化。氯硝西泮作为迷药,司法实务中常见于被他人购买后又用于实施其他暴力犯罪,形成犯罪辐射效应,加大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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