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治理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刻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做好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玄武法院依托孝陵卫人民法庭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系列宣传,努力营造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工群体依法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劳动者离职前依公司要求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包括薪资发放在内再无争议,离职后能否再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021年4月19日,蔡某入职某设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蔡某基本工资+奖金合计每年48万元,每月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预发奖金15000元,剩余24万元1年期满一并支付。
2022年4月18日,蔡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同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议,包括薪资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经济补偿金(如有)等。
离职时,蔡某已收到税前工资总额267142.86元。离职后,蔡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公司人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沟通工资、奖金发放事宜,公司均未否认。蔡某提起诉讼:要求设计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12857.14元。设计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院认为:
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事前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蔡某称,在公司承诺会支付工资差额的情况下其才签订的,公司的经办人员亦称当时未就工资差额问题进行协商。在双方未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蔡某主动放弃接近一半的年工资,不符合情理。
2.协议虽约定双方就薪资发放再无争议,但4月18日劳动合同到期签订案涉协议时,公司并未付清4月份的工资,4月份的工资8214.44元至5月底才付清。
3.从蔡某与人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蔡某离职后,仍就工资差额问题与公司进行沟通,公司未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约定蔡某放弃了工资补差的权利加以拒绝,从时间及内容的紧密关联来看,人事经理的回复系代表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基于上述三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称“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再无其它任何争议”不符合实际情况。据此,本院判令设计公司补发工资21万余元。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设计公司补发17万元。
法官说法:
离职时,不少公司会让离职员工在免除自己责任的文件上签名。本案中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更多的形式是离职交接表。除了离职交接的正常手续外,还印有如“双方工资已结清,无任何争议”“双方一次性了结所有争议”“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等格式条款。劳动者在签署离职文件时,要仔细阅读文件的内容,谨慎签署相关协议或交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以签署无争议承诺为前提。
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前提要求劳动者先签署无争议承诺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等,用于事后的维权,也可以签署后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保留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