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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法知产】以案说法:“八卦洲”之争

发布日期: 2024-04-26 浏览次数: 17

为进一步传播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玄武法院举办主题为“知产‘宁’身边 新质‘玄’未来”的知识产权宣传系列活动,生动展现玄武知识产权最强保护的鲜明底色。

知识产权是什么?

商标?专利?高新技术?商业秘密?

离精英太近,离普通人太远?

一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脑海里蹦出的都是些“高大上”“高精尖”的专业词汇。其实,当我们观看一部影片、播放一首音乐、转载一篇文章、购买一双球鞋时都会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说知识产权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不懂法可能屡屡踩雷不自知。

道理我都懂,可是法条真的很枯燥啊!

明白!安排!

玄法带你看案例学知产!

天上龙肉,地上驴肉。南京八卦洲是远近闻名吃驴肉的好地方。每到周末,南京的驴肉爱好者纷纷赶来八卦洲,踏青之余品尝美食,消去一周的疲惫。眼看生意越来越红火,八卦洲上的部分商户近来却遇上了难题—— “八卦洲”被注册为商标了。近日,玄武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与之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起,原告栖霞区某餐饮店在八卦洲街道系从事以驴肉食品为主的餐饮经营,经营店招为“八卦洲驴肉馆”。2023年7月6日,该餐饮店的经营者张某某通过注册取得了“八卦洲”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核定适用范围为:餐厅、餐馆、酒吧服务等。2023年6月份,被告栖霞区某某餐饮店开始在八卦洲街道经营驴肉食品为主的餐饮店面,其经营的招牌同样为“八卦洲驴肉馆”。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八卦洲驴肉馆”侵犯了其商标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认为,其经营者生长于八卦洲,经营地址也在八卦洲,有权利使用“八卦洲”来注明地理位置,被告不知道原告将“八卦洲”注册为商标,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故意,故不应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

玄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为“八卦洲”,八卦洲系隶属于南京市栖霞区的街道名称,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八卦洲”作为餐饮服务商标的知名度高于作为地理名称的知名度。被告经营地点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将“八卦洲”置于店名中,让公众感知更多的是对店铺所处位置的告示,在实体店及网络宣传中使用系正当使用地理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对“八卦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原、被告均系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经营驴肉制品的经营者,原告经营时间略早于被告,经营所用名称均为“八卦洲驴肉馆”,一般消费者的确很难区分两家店的关系。原告将“八卦洲”注册为商标,因“八卦洲”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通过国家商评委的审查并获准注册,但是由于“八卦洲”同为南京市一个街道名称,该街道名称“八卦洲”的知名度远高于作为餐饮服务商标“八卦洲”的知名度,原告既无法禁止同地区的同业竞争者合法使用该名称,也无法起到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这就丧失了注册商标最基本意义。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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