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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跨区域倾倒危废何时休?

发布日期: 2023-06-13 浏览次数: 17

近年来,危险废物异地倾倒事件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玄武法院通过真实案例,促进公众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让“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

【基本案情】

黄某志系货物运输个体经营者,与某公司(另案处理)存在业务往来。2021年8月13日至8月17日期间,黄某志为牟利,明知会造成环境污染,仍先后4次以52元/吨的价格从位于镇江市某公司拖运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泥,运输并非法倾倒至句容市林场处,共计重量约80吨。 2021年8月17日,句容市某村居民朱某在上述地点附近散养的羊只非正常死亡,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案发。

经鉴定,上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11月12日,黄某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前述危险废物现已全部处置完毕。事发后,黄某志主动赔偿了朱某的经济损失6000元。

【裁判结果】

工业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其中危险废物的危险性、毒害性更甚,均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制范围。黄某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环境污染物管理秩序,恣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尤其是案涉地点处于茅山风景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故判决黄某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追缴黄某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6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守护蓝天、碧水、净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的产业,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和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坚实保障。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乱倾乱倒的现象时有发生。营造行业良好的法治环境,把法治要求贯穿于交通运输管理、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等各环节全过程至关重要。本案的处理,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经营管理秩序,引导交通运输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助力生态美丽文明宜居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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