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导语】 依法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使民营企业免遭巨额索赔。
【基本案情】 南京市玄武区实施为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惠民工程,江苏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建进香河某幢楼房加装电梯的土建工程,工程造价21万余元。2019 年7 月,案涉电梯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该楼居民杨某提起诉讼,以前述土建施工造成其北阳台与房屋之间墙体开裂为由,请求判令建设公司承担维修责任。为确定土建施工与墙体开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杨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通过摇号确定首选、备选机构各1家。首选机构经现场勘验后,认为无法作出明确鉴定意见。备选机构江苏省某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经一次现场勘验,出具“案涉墙体的开裂(脱开)现象与后增电梯基坑施工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经实质审查后,未采信该鉴定意见,并裁定责令鉴定公司退还鉴定费1.59万元。后因杨某未能举证开裂产生时间及与建设公司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鉴定公司经一次现场勘查即作出的鉴定意见,违背常识性判断,可能误导本案裁判,甚至引发批量同类诉讼,造成建设公司遭遇巨额索赔乃至难以存继。一审法院经过审查,依法排除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并责令鉴定公司退还鉴定费,维护了施工企业的正当利益,体现了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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