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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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网恢恢 非法采砂幕后黑手也不漏

发布日期: 2022-03-03 浏览次数: 15

不直接参与非法采砂,雇佣他人从事采砂、运输、卸砂及销售,就可以逃避刑法的制裁吗?不!破坏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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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系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当日玄武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案情吧。

案情简介:

2021年4、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与他人共谋购买船舶用于偷采江砂,双方投资额人民币7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所采江砂卸须至南京某码头许某某所租场地。许某某招募被告人王某某成为股东,王某某出资70万元,占股10%,约定后期按所占股份对上述船舶非法开采江砂获利进行分红且部分非法开采的江砂由王某某进行销售。后许某某等人从他人处购买已改装完毕的隐形采砂船“皖XX2218”。

自2021年5月9日至同年6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安排“皖XX2218”船在长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雇佣朱某某作为“皖XX2218”船负责人管理采砂船具体事务,包括听从许某某安排非法采砂、码头卸砂、招募船员、支付船员工资、缴纳靠泊费等事项。同时,许某某雇佣数人在南京某码头负责船舶报港、卸砂过磅、江砂过驳、码头望风等事宜。期间,“皖XX2218”船在长江非法采砂共计22次,共计68549.29吨,价值616.9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参与上述所有非法采砂。

2021年6月9日凌晨,载有江砂的“皖XX2218”船在南京某码头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船尚未卸载的3218.49吨及已卸载至码头的216.22吨江砂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另查明,2020年12月、2021年4月和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联系或者安排“皖XXX0258”船、“金X5188”船、“华X168”船在长江非法开采江砂7次,共计23172.42吨,价值1363071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某的违法所得。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采砂船“皖XX2218”予以没收。

对话法官:

问:该起非法采矿案件有何典型特点?

答:该起非法采砂案件系发生在长江流域的盗采江砂犯罪,盗采的江砂高达9万余吨,价值七百多万元,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案涉的二名被告人并非直接参与非法采砂,而是投入巨额资金购买改造完成的隐形采砂船,专门用于非法采砂犯罪,并雇佣多人从事具体的采砂、运输、卸砂、销售事宜,二被告人完全掌控非法采矿全过程,并参与分红获利,意图以不直接参与采砂的形式逃避刑罚,主观恶性较大,须严厉打击、惩处。


问:为何选择在今天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答: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的日子,选择在今天对该起非法采矿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方面是因为该案系发生在长江流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盗采江砂犯罪,具有典型性;另一方面,对涉案的二被告人处罚五年六个月、三年十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并没收犯罪工具隐形采砂船,就是为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为司法助力长江大保护保驾护航。


问:非法采矿会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产生何种影响?

答:非法采砂不仅仅会对长江流域的矿产资源产生直接影响,对河床结构、水环境、水生生物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生在淡水豚等自然保护区,还会威胁到长江江豚的生存,对长江流域的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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