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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合力关爱野生动植物,司法保护美好家园

发布日期: 2022-03-04 浏览次数: 15

野生动植物是地球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玄武法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野生动植物犯罪行为,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川省某地采挖野生植物桫椤14株、金毛狗9株,并在淘宝网店销售,取得违法所得5706元。桫椤、金毛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莫某某通过淘宝店铺、闲鱼平台、微信销售野生桫椤,在前述平台接单后驾车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地、桂林市某地挖掘野生桫椤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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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桫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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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狗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所退违法所得50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桫椤、金毛狗等野生植物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8800元。

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莫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某、莫某某所退违法所得39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予以没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5日至12月7日,被告人朱某甲纠集朱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南京市浦口区某地,携带气枪、热成像仪等工具非法狩猎,其中朱某甲、朱某乙参与作案2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河麂(俗称“獐子”)3只,非法猎捕、杀害野兔8只、野鸡1只;刘某某参与作案1次,非法猎捕、杀害野兔6只、野鸡1只。经鉴定,涉案獐子学名为河麂,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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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麂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甲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乙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关爱野生动植物,保护美好家园,对于自然、对于生命,我们应当常怀敬畏之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玄武法院将始终坚持正确价值导向,践行《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精神,发挥司法作用,联合多方力量,促进生态文明,强化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构建美丽宜居的地球家园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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