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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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保护隐私 商家有责

发布日期: 2022-03-16 浏览次数: 15

3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地区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玄武法院审理的一起消费者隐私权纠纷案件入选。

“健身房更衣室管理瑕疵致消费者个人隐私遭受侵害,经营者怠于处理且未积极整改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与某健身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被告某健身公司的终身会员。2020年11月下旬,原告在女更衣室更衣时,一成年男子突然进入女更衣室。原告等女性消费者反映后,被告公司未能完善管理措施。2021年5月27日,原告在女更衣室更衣时,再次发生成年男子闯入事件。随后,原告丈夫与店长沟通,再次要求加强管理,为女更衣室加装门禁系统,但被告在设备和管理上仍没有改进。故原告诉至法院。

玄武法院民一庭庭长何俊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本案中,被告作为健身的营业场所,内部管理更应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和设施,以保证消费者得到安全、满意的服务。但被告在经营服务中因为管理不规范,设施不完备,致使成年男性误入女更衣室,造成原告人格尊严在一年内遭受两次侵害的侵权事实,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造成后果和影响等诸因素,对于原告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被告应给予一定的赔偿。结合原告受侵害程度、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上述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过得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被告作为健身场所的经营者,虽然在男女更衣室入口设置了男女标识,但该措施不足以为消费者的隐私提供充分、合理的保护。尤其在接连出现女性消费者人格权益受损的情形下,经营者在消费者反映后仍怠于处理,未加强更衣室入口管理,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被告公司已在女更衣室通道处安装监控,在女更衣室门口安放警示牌,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安装了语音提示系统。本案提示经营者应致力于为消费者创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对经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积极解决,妥善处理,以提振消费信心,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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