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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典型案例】加盟到期不换标,心存侥幸终受罚

发布日期: 2021-04-29 浏览次数: 18

近年来,加盟特许经营成为市场上最受青睐的经营模式之一,众多年轻创业者纷纷选择加盟品牌门店以求减少经营风险。部分经营者在最初的加盟授权时间到期后,心存侥幸地继续使用他人商标经营,最终只能自尝苦果。

【基本案情】

原告设立于1992年11月11日,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超市门店1千多家,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且自设立后获得多项荣誉。原告享有“甲”文字商标和“h”字母和图形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了特许经营商业管理等。被告系个体工商户。2008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加盟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的加盟期限为5年,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被告一次性支付加盟费12000元,每年另外再支付加盟费15000元。加盟期限届满后,被告在未获得继续授权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甲超市”招牌,且在购物小票上使用“甲”文字。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被告认可侵权事实,但是辩称2014年以后因“甲”总店不兑现承诺,所以未要求继续授权,只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甲”注册商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裁判理由】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在2008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期间曾被许可使用案涉商标,使用费为15000元/年,但是授权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因此被告无权继续使用原告的涉案商标,但被告继续在百货零售店的门头招牌中标注汉字“甲”,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超市服务的提供者系甲超市,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明知应事先获得原告加盟授权,但是被告未经许可仍然擅自使用案涉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告的侵权时间长达6年以上,导致原告遭受的加盟费一项损失数额已经达到9万元,且被告从侵权行为中可以获得直观的商业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的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商业特许经营,在市场经营中经常称为品牌加盟,特许人是品牌方,被特许人是加盟商。在奶茶、快餐、水果、超市等行业,品牌加盟最为普遍出现,很多年青人包括大学毕业生初入社会创业,在没有较多商业经验的情况下,大多数是选择加盟较大品牌门店的形式来经营。特许经营的模式,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激发创业活力,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商业经营模式。

授权加盟期限是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被授权是加盟商使用授权商标从事经营的合法权利来源,加盟商在授权期限内合理使用授权品牌行为,可以排除任何人员包括品牌方的非法干涉。在授权期限即将届满之前,加盟商应当及时向品牌方表明是否希望继续加盟经营的明确意愿,在依法获得品牌方的许可且延长授权期限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合法使用授权商标,否则加盟商应在授权期限届满之日采取合法合理措施,将与授权商标有关的招牌、装饰、用具、文件等予以拆卸、涤除、销毁、处置,避免在后续正常经营期间导致一般消费者在判断商品、服务的来源时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否则,即是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在主观上则是具有侵权的恶意,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加重处罚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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