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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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人间蒸发” 消费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2021-03-22 浏览次数: 21

 展销会是深受生产商喜爱的一种销售方式,但由于具有周期短、流动性大的特点,导致展销会后的消费者维权往往难以顺利进行。那么,消费者如何在展销会结束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9日,王某某在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举办的“大型红木家具展暨艺术收藏品博览会”上,向东阳市某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订购了两个酸枝木材质的花鸟顶箱柜,总价为28000元。当日,原告向东阳市某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28000元。东阳市某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将家具送至原告处安装时,因发现抽屉无法安装等质量问题,东阳市某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为原告更换了一套同款家具。2018年末,该套家具出现变形、裂缝等质量问题,导致柜门无法关闭,不能正常使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某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大连某某会展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8000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其有权向销售者、经营者主张赔偿。原告主张大连某某会展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但其提交的证据证实,案涉家具产品的销售者及收款方均为东阳市某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原告向大连某某会展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据。因原告系在南京某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买的家具产品,现展销会已结束,原告无法联系上东阳市某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为其修理或更换商品,原告有权要求南京某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南京某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东阳市某某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大型消费型展会也蓬勃发展,因展销商品范围广,频次多,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在大型展会上购物。但因为展会周期一般较短,流动性大,展会结束后,许多参展商都“人间蒸发”,导致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维权无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由展会的举办者和或柜台的出租者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展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积极履行审查及督促参展商依法经营的义务。当然,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后,即取得了追偿权,其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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