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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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 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发布日期: 2021-03-17 浏览次数: 26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福祉,更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当今社会,食品种类越来越丰富、购物形式越来越多元,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发。通过一则案例,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如何通过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9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天猫店铺购买了15个“正宗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液氮保鲜带壳新鲜非泰国金枕”。后经原告上网查询,得知国家检验检疫局2019年1月16日最新发布的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马来西亚允许进口的新鲜水果中并不包含榴莲,因此涉案产品属于走私的产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依法进行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涉案产品应属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返还原告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典型意义】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判决不仅有助于依法严惩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并可在行业范围内达到震慑作用,引导企业坚持“守底线、拉高线”,推动消费在安全轨道上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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