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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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要? 我敢驳!

发布日期: 2021-01-12 浏览次数: 21

玄武法院受理了一起,案情奇特的执行案件用一句话来概括这起案件的案情外婆义务抚养外孙多年负有抚养义务的前夫却向前妻要钱,是不是没看懂,那就接着往下看。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鲁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鲁某诉至玄武法院,要求与钟某离婚。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儿子小钟随钟某生活,鲁某从2014年3月起每月底支付小钟抚养费900元,至小钟18周岁时止。玄武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2020年6月,钟某依据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请求事项为:要求鲁某支付小钟2016年至2019年共计4年的抚养费合计43200元。玄武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传唤了鲁某。

  鲁某直呼冤枉:虽然按照调解书小钟随钟某生活,但实际上小钟自出生起至2020年3月,一直是由外婆即鲁某母亲刘某照料。其间,钟某仅支付过2万元生活费,直至2020年3月钟某才将小钟接走。因此,钟某无权向鲁某主张小钟2016年至2019年四年的抚养费。

  钟某则认为:小钟确实自出生起至2020年3月一直由鲁某母亲刘某即自己的前岳母照料;而抚养费则是基于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钟某说:自鲁某怀孕中后期直至小钟出生,前岳母刘某就开始和夫妻二人同住帮助照顾家庭和小钟,关系一直很好,所以即使二人离婚后,钟某也和刘某保持着良好的关系,甚至直接认了刘某为“干妈”。

  刘某是在帮自己这个“干儿子”履行抚养义务,而非代女儿鲁某履行相关义务。因此,钟某有权向鲁某主张抚养费。

  为全面掌握案情,承办法官冯涛找刘某进行了调查。  

  刘某表示:女儿鲁某生下小钟后患上了产后抑郁症,后来又跟钟某离婚,刘某纯粹从情感上可怜小钟,发自内心地愿意照顾抚养小钟,并没有考虑其他;其照顾小钟多年,钟某没有单独照顾过小钟,只是每天晚上在刘某家吃饭时看下小钟的作业,且从来没有向刘某支付过费用。钟某只在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4月份期间,每个月支付了2000元,但这2000元仅够支付水电气费及一般日常生活费用。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生效的调解书确定了钟某对小钟的抚养、监护义务,但事实上,小钟自出生起至2020年3月期间一直由鲁某之母刘某照料,钟某本人并未实际履行义务;至于钟某所称的刘某代其履行抚养义务,并未得到刘某认可。因此,钟某要求鲁某支付抚养费没有事实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依据调解书,刘某并没有抚养小钟的义务,但刘某在其女儿鲁某已与钟某离婚、负有抚养义务的钟某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于人类纯粹善良的情感,仍然义务抚养小钟长达6年之久,钟某本应饮水思源、知恩图报,却坚持索要小钟的抚养费,有违社会基本情理,有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裁定驳回了钟某的执行申请。 

钟某不服玄武法院驳回其执行申请的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钟某的复议申请,维持玄武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

【法官说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事人主张权利不仅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要符合社会情理和公序良俗,即其权利主张要符合社会公众朴素的情感和普遍正义观念。

  本案中,钟某对儿子小钟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监护义务,但其事实上并未履行,故其主张抚养费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前岳母刘某在钟某与自己女儿鲁某离婚后,仍然无私、无偿地抚养小钟长达6年之久,钟某不仅没有饮水思源、知恩图报,反而坚持向刘某女儿鲁某索要抚养费,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朴素的情感和普遍正义观念,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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