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知名酒业集团诉三自然人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三被告采用低档白酒灌装在高档酒瓶的方式,制造假冒白酒。之前已由公安机关查获涉本案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白酒四百余瓶、涉其他品牌的假冒白酒一百余瓶及造假工具,为此,三被告均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刑事案件审结后,被侵权的原告又向玄武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判决: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
【裁判理由】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三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虽然因该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尚未对商标注册人进行赔偿,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综合考虑商标注册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其因三被告侵权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维权费用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刑法以及行政领域,均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以侵犯商标权为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明确,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所以,实务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数额达到一旦达到万元级别,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民事领域,即便相关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然不能免除其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并且民事诉讼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更为宽松。比如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标容易混淆的;乃至故意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形,都属于民事上认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所以,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很有可能同时受到民事、刑事乃至行政方面的多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