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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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典型案例】身边的“定时炸弹”

发布日期: 2020-04-25 浏览次数: 24
被告人张某、王某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冒“XX”、“YY”注册商标的卫生巾而向被告人张某大量出售,累计销售金额3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明知上述卫生巾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出售,累计销售金额4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王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张某的仓库中还查获了尚未销售的假冒“XX”、“YY”注册商标的卫生巾价值3万余元;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为了维护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因被告人张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数额巨大,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官说法】

卫生巾是贴身的用品,正规卫生巾有严格的标准,需用优质棉浆制作,而假的卫生巾却外表精美,内地肮脏,用垃圾纸和废塑料袋替代,生产这样的卫生巾等于制毒,极易引发严重的妇科疾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不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明知,包括: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3、伪造、涂改注册商标人的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且以所谓“A货”、“高仿”等名称来指代侵权商品的;5、其他应认定为侵权的情形。销售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来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法查清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以及标价的情况下,则以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数额。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一定数额,同样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以经营者应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后果,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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