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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李某、杨某犯敲诈勒索案

发布日期: 2015-05-11 浏览次数: 37

被告人朱某、李某、杨某犯敲诈勒索案

 

——非法经营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关键词     暴力手段、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点   存在真实交易情况下,由交易获取的利益远远超出合理水平,并通过使用轻微暴力取得该暴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刑初字第308号(<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12" day="4"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124日</chsdate>)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绰号“老鸭子”),男,1978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飓风台球俱乐部负责人,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住南京市栖霞区百水桥路。20088月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5" day="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53日</chsdate>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chsdate w:st="on" year="2014" month="6" day="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69日</chsdate>被逮捕。

 

辩护人杜宁,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翔,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86829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汉族,小学文化,系南京飓风台球俱乐部服务员,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暂住南京市栖霞区百水桥路。<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5" day="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53日</chsdate>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chsdate w:st="on" year="2014" month="6" day="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69日</chsdate>被逮捕。

 

辩护人周群,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8312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飓风台球俱乐部服务员,住南京市鼓楼区。<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5" day="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53日</chsdate>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6" day="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69日</chsdate>被逮捕。

 

辩护人薛印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李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系定性错误,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2月至5月间,被告人朱某在经营位于本市北京东路40号飓风台球俱乐部过程中,采用给出租车司机回扣的方式,由出租车司机诱骗客人前来消费,并指使服务员在陪侍前来消费的客人时,引诱客人多消费,多点由酒和饮料冲兑而成的“特饮”,以向客人索要高额费用。被告人朱某、杨某、李某以及马长亮(另案处理)等人,在结账时以明显超过正常收费的价格向客人索要费用,当遭到客人质疑和拒绝时,朱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向他人勒索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4" day="1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4月15</chsdate>晚,颜某在飓风台球俱乐部娱乐,由被告人李某接待并安排服务员服务。颜某在支付服务员、李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00元的服务费后,又被李某索要4800元高额费用,后被迫由马某带至银行取款人民币4000元、至位于本市北京东路的苏果超市刷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810元的香烟,交给马某等人。

 

2.<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4" day="2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4月23</chsdate>22时许,石某在飓风台球俱乐部娱乐消费。石某在支付服务员的服务费后,又被被告人朱某、杨某等人以言语威胁、堵门等方式索要人民币4000余元高额费用,后因石某身上没有钱物最终未付款。石某离开飓风台球俱乐部后,又遭到朱某殴打。

 

3.<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4" day="24"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4月24</chsdate>22时许,张某在飓风台球俱乐部娱乐消费。张某在支付服务员的服务费、包间费人民币1000元后,又被被告人朱某、杨某、李某等人以言语威胁、拉扯阻拦等方式索要高额费用。张某在支付人民币500元后,又被迫由杨某和马某带至本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鼓楼支行取款人民币2000元交给朱某等人。

 

4.<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4" day="27"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4月27</chsdate>0时许,姚某在飓风台球俱乐部娱乐消费。姚某在支付服务员等人的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左右后,又被被告人朱某、李某等人以言语威胁、夺取手机阻止报警等方式索要人民币5000余元高额费用,后被迫由马某带至本市北京东路苏果超市刷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香烟,交给马某等人。

 

5.<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4"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4月30</chsdate>0时许,窦某在飓风台球俱乐部娱乐消费。窦某在支付服务员等人的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左右后,又被被告人朱某等人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索要人民币2000余元高额费用,后被迫由被告人杨某带至飓风台球俱乐部门外的中信银行取款人民币1000元,交给朱某。窦修磊离开飓风台球俱乐部后在乘坐的出租车上报警时,被出租车司机带回飓风台球俱乐部,朱某退还窦某人民币1000元。

 

6.<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4"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4月30</chsdate>晚,张某被以可提供住宿为由带至飓风台球俱乐部内,并被强迫消费,被告人朱某、李某等人以言语威胁、夺取手机阻止报警等方式索要人民币1000余元,导致张某脸部被抓伤。后因张某拒绝付款且民警到现场处理最终未付款。

 

7.<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5"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年5月1</chsdate>,胡某在飓风台球俱乐部娱乐,由被告人李某服务,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强迫胡某消费,并强行向胡某索要人民币800元,胡某被迫支付了人民币300元后,又被被告人杨某带至飓风台球俱乐部门外的中信银行取款人民币500元,交给杨某等人。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chsdate w:st="on" year="2013" month="12" day="4"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3124日</chsdate>作出(2013)玄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朱某、李某、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以价格低廉、提供住宿等为幌子,将前来消费的被害人诱骗至其所经营的场所,采用欺诈的手段向被害人收取超出合理水平的高额费用,进而获取暴利,当被害人提出异议,则以言语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强行勒索被害人的财物,三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图明显,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注解

 

年来,南京市悄然兴起一种称为“素质场”的娱乐场所,该场所提供的服务与普通KTV相似,不同的地方在于:“素质场”的经营者通过给出租车司机高额回扣方式(宣称给付客人消费金额的60%),让出租车司机诱骗外地人前来消费,进而讹诈钱财,本案即为其中较为典型的一起。被告人朱某等人经营的俱乐部所提供的“特饮”,系由洋酒、牛奶、饮料勾兑而成,有的甚至只是由二三十元一瓶的干红与雪碧勾兑,一杯高脚杯“特饮即为一份,售价在88元至488元。该特饮的价格因人而异,如果客人看似消费能力强,好说话,胆量小,价格就报得高,反之,价格就低。朱某要求陪侍客人的女服务员引诱客人多消费,多点特饮,女服务员则对客人谎称价格便宜,如客人不点,女服务员便偷偷上“特饮”自行引用,客人仍要付钱。从客人消费款项看,“特饮”的费用占了绝大的一部分。客人付账时发现被“宰”,一旦提出质疑,朱某等人便恐吓迫使客人就范,乖乖付钱;如果客人钱不够,则押着客人去银行取款或至超市刷卡购买香烟抵扣。在其间,朱某等人的威胁手段相当克制,多采用言语威胁或推搡,并阻止客人在消费场所内报警。

 

本案在评议时,在定性上存在朱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争议。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列在《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敲诈勒索罪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该罪名列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对于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一、是否存在交易的事实。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平的交易市场秩序,是否存在基础交易事实是判断构成该罪的前提。而敲诈勒索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往往以欺诈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

 

二、交易是否只是行为人获取非法财物的幌子。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从事的交易具有经常性,交易获取的暴利限度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或者超出的比例不高;敲诈勒索罪则超出此限制,谋取非法的暴利,进而抹杀交易的性质。

 

三、考察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方式及暴力程度。如果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直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或者造成被害人的轻伤以上的后果,则有可能构成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均较为广泛,既包括使用轻微的暴力,也可以包括以伤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敲诈勒索的威胁和暴力程度达到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程度即可。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看,其暴力程度要低于敲诈勒索罪。但二者往往难以区分。

 

四、考察行为人主观意图。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是为了促成不平等的交易,并且通过该交易获取较高的利润;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以占有全部财物为目的。

 

具体到本案,朱某所开设的娱乐场所主要针对是外地人,赚取的是客人的“一次性消费”;客人往往先是被出租车司机以提供住宿、桑拿、甚至色情服务为幌子诱骗至该娱乐场所后,朱某便指使女服务员采用欺骗的手段诱使或是迫使客人多消费“特饮”。尽管该服务场所提供果盘、小吃、啤酒等,价格与其他娱乐场所相差不多,但其获取的暴利主要来自“特饮”的消费,而客人提出质疑的也是这方面的费用;从“特饮”的成本看,一杯“特饮”价格及其低廉,而卖出了价格则是数百元之多,显然是极其“暴利”。虽然本案存在部分真实的交易,但该交易的成本与获得的利益相差过大,完全抹杀了交易的性质;从本案暴利程度看,仅为轻微暴力,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综合各方面因素,本案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于客人所支付的正当的酒水费、包厢费应认定为犯罪的成本,不应从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李国营、窦玉龄、孙晓彦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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