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在已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只能使用其提供的节目版本的情况下,被许可人非经著作权人同意,无权替换节目中的贴片广告。在著作权人依约单方宣布提前解除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被许可人若仍继续播放将构成侵权。但被许可人的此种侵权行为与无任何授权情况下恶意侵权有一定的区别,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双方此时间段的版权许可费用、节目知名度、播出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因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长江龙公司诉称:原、被告于<chsdate w:st="on" year="2010" month="8" day="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chsdate>2010年8月6日签订《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江苏卫视自有版权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偿授予被告,期限为一年。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多次交涉未果,遂正式函告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在其自有运营平台非法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各类节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已经解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及调查取证费用。
被告合一公司的主要抗辩意见如下:1、被告并未违反双方约定,不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要求,且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继续向被告发送合作节目介质内容至<chsdate w:st="on" year="2011" month="5" day="2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chsdate>2011年5月29日。因此原告以实际行为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的解除行为自动失效,双方合同未解除。2、被告认为插播广告的内容并非合同授权的内容,插播广告不属于“节目点播内容”,被告网站已经完整播出了合同授权的节目点播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的规定。3、原告强迫被告推广带广告版本的电视节目,显失公平,不符合“理性经济人”原则。4、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第六款的背景为《非诚勿扰》节目当时有很多敏感性的言论,为加强对该节目的控制,避免敏感内容在网络平台大范围传播,故双方约定了该条款。原告擅自提起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5、被告已经为原告发布带广告的节目提供免费的存储空间,原告也一直自行上传节目视频,被告尽到合同义务。6、原告主张的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不予认可。
南京市玄武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一份,长江龙公司将江苏卫视的自有版权节目(具体包括《非诚勿扰》、《老公看你的》、《欢喜冤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授予合一公司,且合一公司无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时间一年,自<chsdate w:st="on" year="2010" month="8" day="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chsdate>2010年8月6日至<chsdate w:st="on" year="2011" month="8" day="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chsdate>2011年8月5日。授权合一公司运营的自有平台(优酷网youku.com、IKU客户端),许可费用50万元。
合同第三条第六项约定,被告对原告授权的电视节目进行网络直播时,不得整体或局部删除、覆盖、替换江苏卫视电视节目广告。被告所使用原告授权的节目点播内容,均由原告提供,不得自行录制、剪辑。如遇特殊情况,在原告的许可下,被告可自行录制。
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第三款约定,如被告违反本协议第五款、第六款的约定造成原告损失的,则被告应按照实际情况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超过3次(含3次)违反上述条款约定,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片源,被告亦按约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使用费。<chsdate w:st="on" year="2011" month="4" day="22"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chsdate>2011年4月22日,原告长江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合一公司邮寄《合同解除书》一份,并对该行为过程申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基本内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授权的平台上播放的江苏卫视自有版权节目为被告自行录制的版本,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敦促其纠正,但被告的违约行为依然延续。故原告依据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通知被告解除2010年8月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并要求被告收到通知之日立即停止播放原告自有版权节目,否则原告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2011年5月3日,长江龙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辛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优酷”网站的播放的《非诚勿扰》、《欢喜冤家》、《老公看你的》三档节目进行证据保全。
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抽样选取被告自行录制后的版本及合同约定的版本的“非诚勿扰”节目当庭进行播放。通过现场播放,被告自行录制版本与合同约定的版本存在三项差别:1、被告自行录制的版本中江苏卫视的台标比原告提供的版本中的大一倍;2、被告自行录制的版本中,有滚动字幕出现、而合同约定的版本没有;3、被告自行录制的版本有“非诚勿扰”、“步步高”等字样的脚标,而合同约定的版本没有。被告认可其播放的版本与合同约定的版本存在三项差别,但认为其给江苏卫视开设了自行上传节目的账号,江苏卫视可以自行上传带广告片的节目版本。
2011年7月21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说明一份,基本内容如下: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属卫视频道播出的《非诚勿扰》、《非常了得》、《老公看你的》、《欢喜冤家》、《不见不散》等电视节目均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独立制作,并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独立享有上述节目的著作权及其派生的其他权利。
庭审中,原告另提供《非诚勿扰》节目片尾的抓图一张,内容为《非诚勿扰》节目片尾显示长江龙公司出品,证明《非诚勿扰》节目的著作权人为长江龙公司。经本庭询问,被告认可涉案的《非诚勿扰》、《老公看你的》、《欢喜冤家》的著作权人为长江龙公司。
另查明,合一公司的优酷网站于<chsdate w:st="on" year="2010" month="8" day="1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chsdate>2010年8月10日起,删除了有关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全部节目。
双方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有三:1、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多次违约行为;2、双方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是否已经解除;3、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京市玄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授权内容为江苏卫视自有版权节目的点播及下载。该条款确未约定节目中是否含有插播广告。但合同第三条第六款,明确约定被告在播放原告授权的电视节目时,不得整体或局部删除、覆盖、替换江苏卫视电视节目广告。被告所使用节目版本均由原告提供。故不管原告提供的自有版权节目中是否含有插播广告,被告均应依合同约定,播放原告提供的版本。
被告提出其自行录制原告的节目是为了防止侵犯广告片的著作权的抗辩。本院认为,若被告担心其有侵犯广告片的著作权之嫌,可以通过与原告沟通、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被告是否有权播放广告片,进而协商确定被告可以播放的版本,而非未做任何沟通、努力的情况下,仅因其有可能侵犯广告片的著作权而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双方已在合同中对播放的版本做了明确的约定情况下,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期内,超过三次(含3次)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被告多次违约的情况下,原告通过正式发函已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原告通过继续发送节目介质的行为表示愿意继续与被告履行合同的抗辩意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继续播放节目所造成的损失,亦未证明被告因此获得收益。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在先存在合约,被告亦按约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的许可使用费,其次,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后,被告虽继续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节目,但播出时间仅为3个多月,且播出的时间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间基本吻合。故被告的侵权情况与无任何授权情况下恶意侵权有一定的区别。再综合考虑双方此时间段的版权许可费用、节目知名度、播出时间长短,原告合理费用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6万元。
综上,原告系自<chsdate w:st="on" year="2010" month="8" day="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chsdate>2010年8月6日至<chsdate w:st="on" year="2011" month="8" day="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chsdate>2011年8月5日期间的播出的《非诚勿扰》、《欢喜冤家》、《老公看你的》三档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原、被告于<chsdate w:st="on" year="2010" month="8" day="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chsdate>2010年8月6日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合法有效,但因被告违约行为, 2011年4月22日后双方合同解除。被告之后继续播放《非诚勿扰》、《欢喜冤家》、《老公看你的》三档节目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江龙经济损失60000元(包括原告合理费用支出)。
二、驳回原告长江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合一公司负担。
案例报送单位:南京市玄武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刘立柱、刘静静、李迅
报送人: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