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详情

玄小辖说管辖丨“协议管辖”理解与适用之六: 如何理解 “双方均可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 2025-08-27 浏览次数: 56

裁判要旨:“双方均可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理解为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署《猎头岗位寻访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人才寻访服务,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入职人选年薪的25%作为服务费,案涉合同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A公司按约为B公司推荐人才人选,但B公司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服务费。A公司遂向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双方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理解为双方均可在各自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应当向A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将案件移送至A公司所住所地人民法院。A公司住所地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移送错误,与B公司住所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B公司住所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案件移送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原移送裁定,指令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该裁定现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涉《猎头岗位寻访服务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原、被告均为企业,协议中管辖约定的“企业所在地”,应理解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原告A公司按照管辖约定可以选择向被告B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A公司住所地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原案件移送裁定,本案由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玄小辖说管辖

关于合同中约定“双方均可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的理解问题,在合同双方均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中约定的“双方均可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理解为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