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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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分一时爽,法庭见真章

发布日期: 2025-11-10 浏览次数: 95

新店开业,生意凉凉,从“没好评就没订单”的焦虑,到“别人刷我不刷就吃亏”的跟风,再到“靠刷分能快速回本”的侥幸,商家对 “好评”的急切追求,让批量刷分业务有了生存空间。

近日,玄武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营公司刷分刷单案件,对虚假评价行为作出严厉规制。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公司系某知名APP的运营方,主营业务是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被告南京某公司作为一家代运营公司,专门为在原告平台的注册商家提供评分优化、访客提升、星级排名、推广策划等有偿服务。2024年,原告发现被告通过组织人员浏览商家页面、撰写好评、收藏等代运营虚假宣传的方式,在三个月内将一家店铺的评分从3.7分提升到4.8分,并收取商家运营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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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及消费者对原告平台的信赖,降低了原告的商誉,对原告的业务经营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帮助某APP平台上的商家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运营的某知名平台吸引消费者及商户下载并使用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通过提供真实有效的店铺数据帮助消费者选择交易对象,同时为平台内商户提供正常有序的宣传和竞争环境。真实、及时的用户点评是该平台的真正优势,点评数据是原告获得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重要基础,原告对基于真实发生的消费评价产生的平台数据及其衍生出来的商业价值享有合法权益。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采用虚假交易、“刷好评”、炒作信用等方式帮助平台内部分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快速提高该部分经营者在平台的排名及星级,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原告的信用评价规则,造成了平台上的相关数据失真,影响了平台信用体系,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秩序,对平台商业模式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后语】

在数字经济时代,虚假评价、虚假交易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此种行为不仅使合法经营者处于竞争不利地位,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202510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针对平台经济发展中新形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为监管、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解读:第九条新增了“虚假评价”的行为种类,旨在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第十三条增加了“滥用平台规则”禁止条款,明确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将规制对象从直接实施者扩展为指使他人实施的经营者。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增强了处罚措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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