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详情

【快乐“双十一”】商品到了但服务没了?虚假服务价值也可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 2025-11-13 浏览次数: 58

一年一度“剁手节”又来了!定金、满减、秒杀、赠品…你是不是已经眼花缭乱?别急,这些看似诱人的优惠背后,可能藏着你想不到的“坑”!

双十一买手机,大家肯定会盯着手机的配置、价值,可是也千万别忽略了商家的“服务承诺”,同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王的故事吧。

案例二:商品到了但服务没了?虚假服务价值也可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小王想换一台新手机,并在某微信平台选中一家专门经营二手机的商户。吸引他的不仅是手机本身,还有商家明确的承诺:“手机自带碎屏服务宝,价值3000余元。”小王觉得服务很贴心,万一屏幕出现问题,还可以免费保修,于是果断下单付款。

手机收到后,体验感确实不错,小王也比较满意。可用了几个月后,屏幕却出现了绿线,小王遂与商户联系,商户也表示这种情况可以使用“碎屏服务宝”。可研究后发现,该手机并未购买“碎屏服务宝”,而仅有“屏幕惠换”的权益。双方就如何解决屏幕绿线及碎屏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王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商户承诺服务虚假,保险日期不符,商户具有欺诈隐瞒消费者的行为,要求商户返还已支付的手机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退还小王“碎屏服务宝”对应的价款,并赔偿“碎屏服务宝”对应价款的三倍损失。

裁判理由

被告在向小王出售手机时,强调该手机带有“碎屏服务宝”的权益,并表示该权益价格达三千余元,同时还展示了遮挡手机序列号的附“碎屏服务宝”的截图。原告购买手机后,并未对手机质量提出过异议,直至四个月后、需要更换屏幕时却发现,其购得的手机并无被告在介绍该手机时所强调的“碎屏服务宝”功能,而仅有“屏幕惠换”权益,两权益所享有的更换屏幕价格相差三千余元。因被告在介绍手机时所承诺的权益与小王所实际取得的权益相差甚远,被告对于案涉手机权益的承诺构成欺诈,小王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碎屏服务宝”对应的价款,并三倍赔偿。

对于小王要求退还手机及按照手机全价款三倍赔偿的意见,因手机与“碎屏服务宝”相对独立,被告所出售的手机除屏幕出现绿线外,并无其他问题,而屏幕问题是手机长期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常见问题之一,故无法认定被告对手机本身也构成欺诈,对小王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summernote-img

法官说法

大家在购物时,不仅要关注商品本身的质量、价格,也要注重商家的服务承诺、售后保障。此外,在商家存在虚假服务承诺时,若该服务价值可与商品单独分离开来,消费者亦可针对该虚假服务承诺的对应价值主张三倍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