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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小辖说管辖丨“协议管辖”理解与适用之九:约定“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2025-12-09 浏览次数: 614

裁判要旨:合同中关于“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生产的电器产品,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守约方可在守约方所在地提起诉讼。后A公司发现B公司出售的电器存在质量问题,遂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A地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故裁定将案件移送至B地人民法院处理。现裁定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守约方可在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未经实体审理,现无法确定哪一方当事人为守约方,故原、被告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属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B地,故B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并未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A公司主张判令B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该项诉讼请求指向的是B公司交付质量合格标的物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B公司属于履行义务一方,故其所在地B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因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B地,故本案应移送B地人民法院处理。

三、玄小辖说管辖

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在起诉时能够据此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需要通过实体审理认定,在立案受理阶段难以确定,故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认管辖法院,应认定该管辖约定无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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