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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玄”案|足疗店的员工,可以随意解除吗?

发布日期: 2025-12-15 浏览次数: 268

当劳动者的诉求遇上用人单位的规则,会碰撞出怎样的“案情”?全新系列 #职场“玄”案 开播!我们将以案说法揭开劳动纠纷背后的故事与矛盾这出职场大型连续剧法律会如何判决?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20222月,李某到某足疗店工作,足疗店安排李某每周休息一天,上班时间从早上11时至23时,按业务收入的40%计算提成,平时没有考勤,请假需提前一天告知,由足疗店包吃包住。李某在工作期间未与足疗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7月,足疗店老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便辞退李某。李某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经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足疗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足疗店辩称李某上班时间不固定,对李某亦无业务要求,足疗店提供场所,李某提供服务,故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到足疗店处担任技师,工作时穿制服,接受足疗店的管理安排,劳动工具比如足浴盆等由足疗店提供,与足疗店建立起以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为内容的稳定性对价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足疗店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未提供书面协议或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足疗店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示

对美容店、理发店、足疗店等小微企业的温馨提示:加强合规用工的意识,对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特征的员工,以口头约定、合作等名义逃避用工责任得不偿失,合规用工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劳动者的温馨提示:强化证据留存意识,保存工服、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安排通知等材料,作为维权的核心依据。若小微企业老板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将书面劳动合同收回,应及时拍照或录音固定证据,避免事后维权无凭。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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