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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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玄案|签字需谨慎!辞职报告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 2026-04-03 浏览次数: 52

一份《辞职报告》,让劳动者从主张赔偿到“分文未得”。是“被辞职”还是“自愿签”?一起看看这起真实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王某入职某酒店工作。2021年5月,酒店因停业装修,与王某签订《员工待岗协议》,待岗期间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王某停业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2854元。

2022年6月20日,酒店通知王某次日到店。6月21日,王某在酒店打印好的《辞职报告》右下角签名并填写日期,其中,“名”和“期”上下对齐,王某在“名”和“期”的右边签名和落款日期。

原告离开酒店约20分钟后,王某儿子小王报警,称父亲被要求在一张空白的纸上签字,本以为是上班签到,后才得知是辞职报告,要求索回文件,经派出所调解无果。

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酒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8000元,酒店不服向南京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提起诉讼后,酒店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审理中,酒店人事经理称,酒店装修于2022年10月结束,之前均未营业。6月21日,原告来酒店后,了解到一些待岗的同事已离职,其表达了辞职愿望后,被告为原告打印了《辞职报告》,原告自愿在《辞职报告》上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的陈述违背常理。王某称其是在空白纸上签到,而日常签到均有专门表格,空白纸签到不合常理;王某签名和日期的位置在纸张右下角,且签名和日期左边对齐,符合文件提前打印好的签名习惯,因此,法院对王某在空白纸上签名的主张不予采信。

王某签字后,王某儿子小王打电话报警,而非王某本人即时提出。根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王某签字后其儿子小王不认可王某签过的字,过来要说法”,可以看出小王主要是不认可父亲的签字行为,故而报警保留证据。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认识到签字的责任和后果,现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是受酒店欺骗而签字,也未能证明王某当时有拒绝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辞职报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王某称《辞职报告》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温馨提示

1.区分劳动者本人意思表示与他人意思表示

法院需要审查辞职是否为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家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法院审查范围。本案系因原告儿子的对签字有异议而引发,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2.合理评估利益边界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酒店曾一度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原告仍坚持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拒绝调解,最终分文未得。职场维权需认清证据优劣,理性选择解决方案,及时作出合理的决断。

3.签名需谨慎

劳动者在签署书面文件前,务必仔细核对文件名称、内容,确认是否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名前要想清楚签名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一旦签名,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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