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淘货需谨慎!
你以为的“个人卖家”可能是职业经营者,
虚假宣传不仅要退款,还要三倍赔偿!
一起来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让你明白二手平台上的“个人卖家”
可能没那么简单!

案情简介
另查明,罗某闲鱼账号多次发布售车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正常营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经营主体的认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罗某在闲鱼平台发布车辆出售信息,且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全国各地客户购买车辆的信息,并发布“正常营业,买车欢迎咨询联系”等内容,故应当认定罗某系经营者。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中,王某向罗某订购铃木牌白色UY125摩托车一辆,但罗某实际向王某发货“翌本牌”、型号为“YB110T-2A”的摩托车,并提供虚假物流发货单及摩托车视频与原告进行确认,可以认定罗某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故判令被告罗某退还摩托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日益活跃,对网络二手交易中经营者身份予以准确认定,有利于防范部分经营者以“个人闲置物品交易”之名行经营活动之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二手物品卖家的闲鱼平台信息及微信发布信息进行查看,结合出售物品的性质、来源、卖家的销售频率和渠道等商品出售行为特征,从实质上判断卖家销售行为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其身份区别于偶然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个人,发生欺诈行为后,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此举有效遏制经营者借由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规避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