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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鱼卖家也可能是“经营者”!虚假宣传也涉及“退一赔三”

发布日期: 2026-04-01 浏览次数: 233

二手平台淘货需谨慎!

你以为的“个人卖家”可能是职业经营者,

虚假宣传不仅要退款,还要三倍赔偿!

一起来看看这个真实案例,

让你明白二手平台上的“个人卖家”

可能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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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欲购买白色铃木UY125型号摩托车,其通过闲鱼平台看到车辆信息,并与被告罗某微信联系,磋商确定车辆价格,并确认车辆照片,后罗某通过物流发货,王某将车辆定金及尾款汇至罗某弟妹账户。后王某收到一台型号为“YB110T-2A”的“翌本牌”摩托车,与被告宣传的和原告订购的铃木牌白色UY125的摩托车不符,也与被告发送的确认照片不符。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三倍赔偿。

被告罗某辩称,案涉交易为自然人之间的普通民事买卖,不符合“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特征,原告主张退一赔三无法律依据。所谓“货不对板”仅为双方对“UY款式”认知差异,被告并不存在欺诈故意。

另查明,罗某闲鱼账号多次发布售车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正常营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经营主体的认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罗某在闲鱼平台发布车辆出售信息,且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全国各地客户购买车辆的信息,并发布“正常营业,买车欢迎咨询联系”等内容,故应当认定罗某系经营者。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中,王某向罗某订购铃木牌白色UY125摩托车一辆,但罗某实际向王某发货“翌本牌”、型号为“YB110T-2A”的摩托车,并提供虚假物流发货单及摩托车视频与原告进行确认,可以认定罗某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故判令被告罗某退还摩托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日益活跃,对网络二手交易中经营者身份予以准确认定,有利于防范部分经营者以“个人闲置物品交易”之名行经营活动之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二手物品卖家的闲鱼平台信息及微信发布信息进行查看,结合出售物品的性质、来源、卖家的销售频率和渠道等商品出售行为特征,从实质上判断卖家销售行为符合商业经营活动特征,其身份区别于偶然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个人,发生欺诈行为后,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此举有效遏制经营者借由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规避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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