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入职半年后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还被手写加塞“免费使用肖像权”,这位劳动者一气之下连打两场官司,结果会怎样?
简要案情:原告与被告某美容院于2021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销售助理工作。而在合同其它约定处,有被告员工手写添加的内容:“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权,可以用于互联网等相关广告宣传。”
2021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某医美APP上使用100多张自己的照片用于企业宣传,要求被告撤回,被告予以拒绝,并称若不给公司使用,原告就不用来上班了。原告认为被告属于违法辞退。
2021年4月,原告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9月已入职,被告需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21年8月12日,原告又以肖像权侵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肖像,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分别为:1.原告的入职时间应当如何认定。2.劳动合同中手写部分“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权”内容是否有效。
关于入职时间
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9月8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营销工作,并提交了多项证据:当天朋友圈发布的工作下班动态、美容院开业时身穿工作服的现场照片、工作订单截图、往返美容院的打车记录、朋友圈发布的院内整形推广视频等。
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9月就入职。原告的朋友圈与被告无关,开业当天原告即使在现场也是作为嘉宾或者是某团队人员出席。9月8日原告只是带了客户到被告处做项目,并非员工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被告未建立职工名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称双方从2021年2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但被告对原告在公司开业时着公司工作服参加活动、接待客人以及原告在服务客户时着工作服进入手术室等相关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原告从2020年9月8日起多次将在被告处拍摄的整形视频发布在微信朋友圈,这些视频及文字推广说明与原告从事的整形美容产品销售相关,属于被告的业务范围。在2021年2月1日前,原告频繁地与被告公司住所地发生关联,也可以佐证原告此时在被告处工作。
综上,原告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本院认定双方从2020年9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被告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
关于劳动合同中手写部分“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权”内容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未实际交付劳动合同,直至原告提起肖像权侵权之诉时,才知道劳动合同中有被告方手写的约定。
被告认为,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权,可以用于互联网等相关广告宣传”。只要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公司就可以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者肖像的使用作出特别约定时,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补偿到位、提示到位,使劳动者理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后果,并单独对手写约定进行签字确认。
本案中,原告并未对手写约定进行过任何确认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交付了劳动合同,原告发现其肖像被用于宣发后立即与公司交涉,遭拒后未再上班,说明原告对公司使用其肖像做宣发的行为是拒绝的,可以佐证原告对手写内容不知情,应认定劳动合同中关于美容院可以无偿使用原告肖像的手写约定并非双方合意。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原告的肖像,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6500元。
法官温馨提示:
1.拿不到劳动合同怎么办?
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拍照留存相关的影像或相关的录音,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劳动合同。
2.朋友圈记录能当证据吗?
朋友圈发布与工作相关的内容以及网上购物收货地址一定程度上可以印证工作单位和入职时间,可以作为补强证据使用。
3.特殊条款必须单独签字确认!
与劳动者核心利益相关的条款应由劳动者单独签字确认。劳动合同仅应约定劳动用工相关事项,肖像使用事宜等与劳动者核心利益相关的条款需另行签订专门协议。若在劳动合同中一并约定肖像权的使用问题,用人单位应给予足额的补偿、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劳动者明晰条款内容、法律含义及相应后果,并由劳动者对该特别约定单独进行签字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