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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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能主张1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吗?

发布日期: 2026-06-03 浏览次数: 24

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究竟该算多久?九级伤残,能否主张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法院如何认定?一起走进今天的职场玄案

基本案情

20199月,李某某经人介绍至工地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日常工作、薪酬发放均由包工头徐某负责,某建筑公司为案涉工程的承包单位。

201911月,李某某在作业时滑倒受伤,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入院行内固定手术后3天出院,医嘱支具固定1个月、休息3个月。202010月,李某某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手术,术后顺利出院,伤口愈合良好。

20208月,人社部门依法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213月,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同时建议其停工留薪期延长至鉴定结论出具之日。

此后,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1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1260元。李某某经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天数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应当是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开始计算,截止于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之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案中,原告第一次入院手术治疗至第二次入院取内固定的日期间隔约一年,取内固定与作出伤残鉴定意见间隔5个月左右,因康复治疗与伤残鉴定未有效衔接,导致原告的伤残等级与建议的停工留薪期不匹配,衡情酌理,本院认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以6个月为宜:

第一,伤残等级是判断停工留薪期的重要依据。停工留薪期长短一般与伤残等级正相关,九级伤残属于较轻工伤等级,即使重度伤残停工留薪期一般亦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结合李某某两次手术均愈合良好、无持续治疗刚需的诊疗记录,其不具备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伤情基础。

第二,兼顾建筑工地临时用工特殊性。李某某由包工头雇佣从事短期的建筑垃圾清运。李某某手术后医嘱休息3个月,案涉临时工作任务已结束,无持续待岗、需休养复工的客观事实。在包工头或建筑公司未通知原告复工的情形下,不能参照常规劳动关系推定其持续无法工作。

第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是“建议”停工留薪期至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而非对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就停工留薪期所作的“确认”。原告也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情形。

第四,基于利益平衡考虑。涉案建筑公司未落实农民工工资直发规定,未掌握现场用工、考勤情况,未及时跟进职工工伤康复、申报相关事宜,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院依法判决涉案建筑公司支付李某某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3930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温馨提示

建筑企业要压实主体责任,避免管理缺位。工程分包模式下,承包单位不能以劳务外包、包工头管理为由规避责任,需落实用工考勤、工资直发、工伤跟进管理义务,及时跟进工伤职工康复情况,避免因管理缺位导致停工期、鉴定周期不合理拉长,引发劳资争议。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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