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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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涉法问答

发布日期: 2020-02-26 浏览次数: 2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决策部署,玄武法院加强调查研究,结合玄武辖区企业特征,制作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涉及法律适用“十问十答”,确保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支持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Q1: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法院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A:我们将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客观、全面地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妥善、公允地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责任问题,以善意司法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经营秩序提供有力保障。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鼓励、引导当事人变更履行方式或期限继续完成交易,支持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审查疫情防控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期限、当事人主观状态、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公平、是否会继续扩大损失等因素,判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

Q2:疫情期间,企业不能正常使用承租房屋,租金该如何负担?

A:出租人与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就租期顺延、租金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我们首先鼓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原则积极协商,通过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变更租金支付方式等化解矛盾纠纷。若协商不成,我们将综合考虑租赁性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损失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依法处理。

Q3:疫情期间,法院如何兼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

A:我们将秉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工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妥善审理劳动者因疫情观察、隔离、治疗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谨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而产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导支持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合理调配岗位、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等方式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Q4:疫情对企业资金链造成影响,如何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的经营融资成本?

A:复产复工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我们会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我们将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司法红线,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险理财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防止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在此,我们也提醒企业要加强风险意识,提升甄别能力,避免出现因融资困难陷入高利贷、“套路贷”等“陷阱”。

Q5:对于疫情发生前经营平稳、生产有序的企业,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如何帮助企业自救?

A:针对此类情形,我们将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沟通和协调,通过自行和解、法庭外资产重组、营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谅互让,合理推动企业自救。针对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债权人应当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对于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我们将充分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推动破产重整的实现,使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Q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哪些坚决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A: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企业不得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得利用疫情擅自抬高物价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复工或强迫劳动者从事存在疫情传播危险的劳动。从事农贸经营的企业不能违反规定销售野生动物,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运输野生动物,从事生产、销售医用器材的企业不得违法回收已被污染的废气口罩、防护服,进行加工后再次销售牟利。

Q7:诉讼时效、上诉期、举证期、答辩期等期间会因疫情而中断吗?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如果企业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因疫情发生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举证、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确因疫情防控产生障碍,对诉讼期间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电子信息方式与法院联系告知受限情况,并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Q8: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诉,法院有什么便民措施?

A:疫情防控期间,为贯彻落实减少人员聚集的要求,我院诉讼服务大厅、执行事务大厅、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推广使用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开展工作,保障与当事人联系渠道畅通。拟到我院办理申请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的,可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ssfw.njfy.gov.cn)进行在线办理。不便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建议民商事纠纷优先选择江苏微解纷平台(小程序端/PC端)进行线上诉前调解,可以随时随地掌握调解进度,调解成功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可以在线申请网上立案。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法院将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Q9:疫情期间,法院对涉企纠纷如何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A:我们将积极应用推广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综合运用“两个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江苏微解纷”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加大调解力度,鼓励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有效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等功能作用,让企业以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法官进网格”机制作用,主动融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通过线上服务与现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企业复工生产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动态,做好风险研判及预警提示,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推进涉企矛盾纠纷诉源治理。

Q10:善意执行理念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如何体现?

A:执行过程中,对于因疫情影响而暂时难以还款但仍然具有营业能力的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适当延长企业的履行期限。无法达成和解的,审慎适用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等强制执行措施,尽量以“活封”代替“死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对于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款项和物资,将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措施,优先保障企业生产防疫物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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