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
(2017)苏0102委鉴字第00219号
南京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2017)苏0102民初1548号范洪全诉你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范洪全申请对范洪全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根据南京市法院委托鉴定、拍卖流程管理相关规定,本院已于2017年6月21日在《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随机摇号选择确定。结果如下:首选鉴定机构为: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备选鉴定机构为: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若首选机构不能完成委托工作,则不再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机构,由法院直接委托备选机构。
特此函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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