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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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玄武法院民一庭赠送锦旗

发布日期: 2012-11-27 浏览次数: 28

近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向玄武法院民一庭赠送锦旗,感谢庭长杨晓峰及承办法官崔颢秉公办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0月被告薛某与原告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薛某与被告何某共同享有继承权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订立合同时何某在场,原告先后向薛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同年11月该房屋所有权被登记在王某名下,同年12月薛某又与何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何某名下。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由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等。在两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充分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并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严格执法、司法为民的作风受到当事人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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