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调解组织的司法实践与发展进路——基于制度功能与法治化路径的考察
陈沁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多元解纷机制的深入推进,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在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更加显著的作用,然而商事调解组织在其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性质定位模糊、专业化程度欠缺、社会认知程度不足以及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待予以明确和改善。本期刊登的是《我国商事调解组织的司法实践与发展进路——基于制度功能与法治化路径的考察》(获评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5年会论文一等奖,本文有删减)。
Part1:我国商事调解的背景
当前,商事案件纠纷数量日趋增多,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下,传统诉讼机制面临着严峻挑战。若按照传统的司法诉讼途径化解商事矛盾解纷,难免存在案件处理周期长、矛盾化解难度大、纠纷解决效果不佳等问题。在商事案件数量日趋增多的现实境遇下,单一的诉讼模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因此,建立多元化商事解纷模式,借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缓解案件审理压力有现实需求。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在第三方协助下以灵活、高效、友好的方式解决争端的矛盾解决方式,在纠纷化解的过程当中,不仅能够实质化解商事纠纷,而且能够提升案件处理的效率。本文试图从商事调解组织的制度功能与法治化路径的考察的角度出发,发现目前商事调解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优化路径,促进商事调解组织在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Part2: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与功能定位
商事调解组织是商事调解的主体,在商事调解中发挥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然而,目前商事调解组织存在性质与功能定位模糊的情况,性质定位属于公权性还是私权性?功能定位是属于服务性还是治理性?亟待予以明确。
(一)商事调解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的,以中立第三方身份介入商事纠纷,通过促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专业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其核心功能在于为商事主体提供高效、灵活且具有法律保障的争议化解服务。
(二)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分析
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究竟应当归属于公权力范畴还是私权范畴一直存有争议,基于“准司法权”理论的公权属性还是基于“契约自治”理论的私权属性都有其相应的理论依据。
社会组织说认为,商事调解组织为一种非营利性、独立性、自治性的社会组织,这种情形下商事调解组织是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发挥社会调解的功能,而通过此类组织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恰好反映出“契约自治”理念,然而,由于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无法切实保障协议的有效履行。
准司法机构说认为,商事调解组织属于一种法律服务机构或是一种准法律服务机构,其具有专业性、规范性、公信力等特点,通过商事调解组织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属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延伸。该理论从司法上保障了纠纷主体的实体权益,然而却缺乏一定的制度支撑,除少部分通过府院联动形成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无法从制度层面明确此类商事调解组织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的准司法效力。
(三)商事调解组织的功能定位
商事调解组织的功能定位究竟应当属于服务型还是治理型同样存在争议,由于商事调解组织与法院内设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划分并不是非常明确,故商事调解组织与其他机构的功能存在交叉,程序衔接存在脱节。
从商事调解组织与法院的关系来看,既有职能互补的分工协作关系又有程序衔接的对接关系;从商事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的关系来看,两者在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存在明显的功能差异;从商事调解组织与其他调解组织的关系来看,属于协作与互补的关系,商事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更强,程序灵活性更高,更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Part3:当前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诸多的挑战,这些问题制约了商事调解组织在多元化解纠纷中能够发挥的实际功效。
(一)性质定位不明确,影响其功能发挥
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和功能定位模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应有效能。性质定位模糊导致收费标准不一、财政支撑不一、监管标准不一、协议效力不一。调解的最大的挑战来自执行难题,性质定位不清会导致调解协议效力存疑,同时,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有赖于司法确认,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部分企业因流程耗费时间较久而选择放弃了调解。
(二)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调解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商事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大而不强、多而不精”的困境,其专业化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需求,调解队伍建设面临结构性矛盾,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商事调解组织队伍成员的专业法律化水平及商业专业知识存在欠缺,对调解队伍建设提出了更大程度的要求,并突出体现在人力资源配置失衡、职业发展通道受阻、资质认证体系形同虚设以及知识结构存在代际断层等方面。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当事人选择意愿不强
商事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其社会认知度与选择意愿较低,传统商事主体更倾向于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认为其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对于调解的柔性解纷持有怀疑态度,缺乏相应的信任,甚至存在调解相等于妥协的误解。对于基层纠纷和民商事纠纷而言,非诉讼纠纷解决所占比例依旧不高,并未有效纾解法院的诉讼压力。
(四)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商事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当前我国商事调解组织的专业化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需求,调解队伍建设面临诸多困难。这种状况折射出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在行业规范标准机制等配套保障机制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
Part4: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优化路径
针对目前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存在的不足提出三大优化路径,即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与定位、加强商事调解组织自身建设以及完善商事调解配套保障机制,以期能够提升商事调解在多元解纷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性质与定位
在法律层面明确其市场化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双重属性,即构建“市场化服务+准司法功能”的二元定位模型。“市场化服务+准司法功能”的二元定位模型能够有效化解和弥补商事调解组织在商事调解方面发挥作用的缺陷。
(二)加强商事调解组织自身建设
加强商事调解组织的自身建设是推动其专业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主要可以从健全商事调解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商事调解员队伍建设以及加强配套信息化建设三个维度加强商事调解组织的自身建设。
(三)完善商事调解配套保障机制
商事调解组织的配套保障机制同样需要加以健全,主要可以从经费保障机制、司法确认制度以及社会认知程度三个方面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配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