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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调研】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构建

发布日期: 2024-12-11 浏览次数: 34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构建

满硕文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重大创新,回应时代需求,体现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大环境下,互联网的技术发展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而司法理当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为人格权的保护交出一份满意答卷。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设置强化了对人格权的特别保护,但是作为实体法上的禁令,需要程序法上制度的配合,以便发挥人格权禁令的功能,让人格权禁令制度真正落地实施。本期刊登的是《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构建》(原文获评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三等奖,本文有删减)。

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现状检视

《民法典》自正式实施以来已三年有余,各地媒体纷纷报道出“人格权禁令第一案”。一方面,是各地法院司法的有益尝试,配合《民法典》落地实施,彰显着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另一方面,亦有效地应对网络侵权行为。随着人格权禁令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对侵权行为人有着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行为通常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发生门槛低等特点,加之对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主体人格权利的损害往往具有不可恢复性和难以弥补性,对人格权侵权行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

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审理人格权禁令案件,各地法院存在着审查要素、审查标准不统一;适用程序不一致,审查方式不明确;证据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第二,人格权禁令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对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足。

第三,立法规范的缺失,程序法应对的滞后,导致各地法院在适用人格权禁令做法不一,司法难以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

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程序的构想

人格权禁令程序具有独立性。人格权禁令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这决定着普通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不适性,因此,应当为人格权禁令构建独立的程序模式。人格权禁令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救济为其立法目的,而普通诉讼程序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无法满足人格权禁令高效、便捷的救济需求,因此,普通诉讼程序不具有适配性。

人格权禁令程序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决定着非讼程序不适配性。人格权禁令程序从表象上看,具有快速对民事事实行为进行确认、不用对席审理等非讼程序的特征。但人格权禁令程序与非讼程序有着实质区别。

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亦无法通过改造适用于人格权禁令程序,适用“交错适用论”设计人格权禁令程序可能会给禁令程序正当性和制度运作留下隐患。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构建,略式程序具有适配性。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具体程序设计

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启动。人格权禁令的程序需要设置申请门槛,来防止申请人通过不法途径谋取不当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主体的资格、地域管辖、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启动方式、明确的被申请人和申请请求。

人格禁令制度的审查程序。人格权禁令赋予当事人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救济的权利。为了防止对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过度保护甚至造成权利滥用,在审查人格权禁令案件,应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人格权禁令的效力。人格权禁令程序终结后,所经过的程序会发生程序效力,具有形式确定力,但不具有既判力。同时,当事人需要按照人格权禁令的要求,履行义务,实现权利,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格权禁令的救济程序。颁布人格权禁令要完成前述的必要审查程序,因申请人原因导致人格权禁令出现错误,可以参照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同时,给予当事人复议的权利。

结束语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受到了理论界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模式的确定上,应选择独立的禁令程序,略式程序具有适配性。在具体人格权禁令程序的设计上,明确人格权禁令的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执行与救济程序的适用规则,以期人格权禁令制度在未来真正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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