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路径探析
李伟、陶媛
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打破了传统生产要素的质态,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充分挖掘和利用好数据要素,可以在高效率配置资源、降低信息偏差和交易成本,推动产业向“新”升级方面发挥显著作用,有利于大幅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形成速度。然而,由于数据要素产业呈现起步晚、分布广、专业性高、更新速度快的特点,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尚是一片“蓝海”,如何正确认识数据要素的内涵和价值,在此基础上研讨如何通过司法路径护航数据要素发展,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实践中以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主要路径
1.数据与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当数据被特殊选择、整理、编排以至于能够成为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时,便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四维图新公司诉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对于电子地图数据是否具有独创性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客观存在的地图数据本身不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二审法院则认可了四维图新公司在对数据的选取、编排、取舍这一过程中体现的独创性,足以看出运用著作权法对数据保护的现实可能。但运用著作权保护数据的主要难点是对数据的选取、编排、取舍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够认可其独创性,当独创性认定没有统一标准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此外,实践中侵害数据权益行为鲜少是直接全部照搬或单纯复制行为,如仅仅使用部分数据,或以原数据为基础进行修改、整合,此种情况下很难适用著作权法予以规制。
2.数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为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则是通过规制行为人侵害其他经营者数据权益的行为进行保护,司法实践中主要援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和第二条的一般性规定。适用商业秘密相关规定保护数据权益。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被选取、编排、组合的数据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这样严密的要求显然只能适用于少量数据,且此种保护方法也不利于数据流通和利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裁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规定保护数据权益。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发布的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中,6个案件均为互联网数据抓取类案件,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打击侵害数据权益行为。已有判例没有明确指出数据的权益属性,但普遍认为侵害数据权益的行为损害了权利主体享有的竞争利益,破坏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规制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数据权益进行了实质保护。此方法的主要难点在于判断原告是否享有数据权益,该类案件的原告往往并非数据的“直接产出者”而是“二手加工者”,原告所做的数据整合工作究竟是简单的直接搬运还是进行深度的加工整理,其中的尺度依赖法官作出判断。
二、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建议
1.树立守正创新的司法理念。负责任的司法态度不能仅仅局限于纠纷的解决,更应当重视司法裁判的外部效应。数据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可以鲜明地向社会传递鼓励创新、有序竞争的激励信号,也能提升社会公众对数据权属的保护意识。
2.明确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思路。受理涉数据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首先判断数据的属性和权利主体,考虑数据是公共数据还是私有数据,如果是公共数据则因其本身的开放性和公共性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如果是私有数据,则需判断是原始数据还是加工数据,如果是被原告整合加工形成的数据集合,通过考虑原告投入的工作成本、时间、技术难度、数据使用价值等因素,判断原告整合的数据是否落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其次,考量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如被告是否采取了技术手段绕开原告对数据的保护措施,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是否会造成原告潜在流量的流失、减损原告的竞争优势,是否破坏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最后,综合考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在涉数据案件中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难以量化,应充分考虑权利人为收集加工数据所付出的实际成本和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交易机会流失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3.凝聚数据权益保护合力。数据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机关不应局限于数据权益个案审判,还应当关注其他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相关社会组织在数据保护方面的改革措施,加快联动合作进程,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