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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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调研

司法改革调研
  • 16
    2024.10
    启动信用修复“快捷键”,助力企业“诚”风再起航
    启动信用修复“快捷键”,助力企业“诚”风再起航

    张总:王总您好,您看上次我们谈的那笔生意可以签合同了吗?

    王总:张总,这单生意我们可能还需要再研究一下,我们回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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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张总不明白原本和B公司只差“临门一脚”的生意怎么就杳无音信了,B公司王总原先热情的态度也转为冷淡。后来经过打听才得知,原来是B公司法务在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到A公司存在失信被执行信息。但A公司感到很冤枉,其之前案件的判决义务早已履行完毕,法院也早就解除了限制措施,为什么平台上还显示失信被执行信息。

     

    【案情简介】A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A公司败诉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因A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未能及时支付,员工向本院申请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后A公司资金回笼,第一时间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执行法官也及时为其和法定代表人解除了限高措施。但因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对企业信息更新并不及时,和法院执行系统存在“信息时差”,才导致了上述情况出现。

    玄武法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由点及面,认识到A公司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于是召开专题法官会议进行研究。通过讨论,决定推出信用修复证明服务,为存在困扰的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便于企业向相关合作单位、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进行合理解释,恢复企业和法人信誉,助力企业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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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A公司拿到信用修复证明后,和B公司重新进行了商谈,在双方同向而行的努力下,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玄武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权益影响,努力实现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的有机统一,积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我们一“执”在行动。

  • 16
    2024.08
    全省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1
    全省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1

    2024年8月15日,江苏高院发布江苏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10篇,玄武法院1篇事例入选。

     

    南京玄武法院打造“3+N”

    多层次立体化环境修复平台


    一、事例概况

    南京玄武法院以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和生态环境修复平台建设为依托,变“特点”为“特色”,不断加强生态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政法工作方式,逐渐形成了多功能、一体化的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该经验做法被市法院在全市推广,获最高法院充分肯定。

    一是依托修复基地建设,打造“集群式”法治阵地。突出“辨识度”,紧扣“长江大保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等战略部署,汇聚多条线、跨省域修复力量,逐步建成涵盖山林、河流、江畔、湿地、湖泊等多类型生态要素修复载体的“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建成红山动物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馆、钟山生态司法展示中心3个核心展示区和包含六合区平山林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老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融合生态修复、普法教育、司法便民等多重功能的N个法治文化价值弘扬地标区。获评2020—2022年度南京市全市政法工作“十佳创新成果”。

    二是秉持多维生态理念,打造“为民式”特色招牌。以绿色理念为引领。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各环境资源案件,严格追究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向长江排污案5.2亿元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全额履行,被写入最高院人大报告,入选2023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将环境资源修复融入阵地建设,联手植物学界的“最强大脑”,真正守护好这些“神奇种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放养白天鹅开展生态修复,打造天鹅野放点“网红打卡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绿色幸福感”。

    三是丰富生态法治文化内涵,打造“沉浸式”感受场景。依托钟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科普馆,布置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馆,展示环境保护修复实况,让人民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生态法治文化熏陶。向长江投放中华鲟、胭脂鱼、长吻鮠、鮦鱼等适生鱼种,为“长江大保护”贡献“玄武力量”。嵌入实景课堂,在红山动物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设置互动实践区,通过“VR”眼镜观察、参与游戏互动等方式提供亲历式、沉浸式体验;在长江江豚科教中心构造兼具科技感、专业性的展区,以长江漂流体验、环幕公益影片、“DIY”数字沙盘等形式让保护江豚、保护长江的观念根植于心。

    二、典型意义

    南京玄武法院立足环资审判工作,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打造多层次立体化环境修复平台,形成“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旨在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推进环境综合治理,融合生态修复、普法教育、司法便民等多重功能,引导社会公众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正义观作为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努力为推动绿色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通过多层次立体化环境修复平台建设,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通过生态文化阵地集群建设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期盼,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法治文化发展成果。

  • 24
    2024.05
    玄武法院一则案例入选《江苏法院2024年司法改革案例选编》
    玄武法院一则案例入选《江苏法院2024年司法改革案例选编》

    近日,省法院印发《江苏法院2024年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玄武法院《联动发力构建劳动争议全链条治理体系》的做法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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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联动发力构建劳动争议全链条治理体系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针对劳资关系持续紧张、劳动争议迅猛增长态势,与工会、人社局、检察院、仲裁院等部门协同合作,从前端风险预防、中端多元化解、末端裁审衔接三个维度入手,构建劳动争议全链条治理体系,有效化解劳动争议。2023年,全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577件,同比下降4.79%;调撤率60.63%,服判息诉率83.45%,均位居全市前列。依法打击劳动者利用虚假证书就业的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第七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一、注重前端指引,推行清单式“法律体检”

    一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联合区总工会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合同签订、用工方式、岗位调整、职工工伤等方面问题和法律风险,随案发放、线上发放《和谐劳动关系体检服务表》《用工风险法律提示书》536份。定期统计、走访发案率高、风险点多的企业,坚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引导企业完成法律自查并对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在南京理工大学科创园设立“驻园区法官工作站”,园区法官定期走访新业态、科创等代表性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询问企业意见建议,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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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建立健全上门服务机制。与区总工会、区仲裁院组成“和谐劳动用工体检团队”,每季度选取辖区内用工量大、纠纷常发的 1-2个领域,为企业提供清单式、定制化指导。建立法院、仲裁院、企业三方微信群,辖区内企业开除员工前在群内报备,法院协同仲裁院为企业提供员工离职前风险排查,源头排除拖薪欠薪、欠缴社保、违法解除等矛盾纠纷,引导企业和谐处理劳动关系解除事宜。目前,已联合走访40余家企业,开展“法律体检”近两百次,查补经营风险漏洞超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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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建立健全普法宣讲机制。开展各类法治进进校园、社区、进企业活动,发挥典型案例导向作用,让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查漏补缺、提高员工法律意识。选取年中、年底等特殊时段,联合区人社局劳动纠察大队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工地开展法律、政策宣讲,实地了解、预判发包方、总承包公司、分包公司、农民工等民事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将群体性纠纷吸附在基层、消化在基层。2023年共开展法律政策宣讲 17 次,受众近 30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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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重中端多元化解,深化矩阵式“府院融合”

    一是打造法律援助阵地。建成全市首家“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探索就地审判、就地调解模式,与工会、人社局、司法所联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撰写诉讼文书、参与指导调解等援助服务,迅速化解纠纷。利用本院“易审执”机制快速划款,审判、执行部门协同配合加快调解案件执行,让劳动者早日拿到“血汗钱”,并视情减免执行费用,降低用人单位解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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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打造政法协同阵地。法庭与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检察院工作站、街道建立“庭所站共建”机制,每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联席例会,突发情况随时开会,高效整合劳动争议化解资源,推动纠纷联排、联查、联调,有效提升司法调解成功率和劳动者理性维权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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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打造融合法庭阵地。与街道、司法所设立“融合法庭”,由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调解能手定期指导,会同人民调解员、政法网格员,条块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一根线、一块屏”随时随地在线为辖区群众答疑解惑,线下组织纠纷化解,打造的“纷调巷里”法庭品牌获评全省法院优秀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与区工商联搭建“玄商 e 调”一体化平台,登记多家特邀调解组织及多位人民调解员,利用商会调解优势,通过司法途径赋予非诉讼调解结果司法效力,诉前化解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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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重末端协同发力,开展闭合式“裁审衔接”

    一是指导仲裁调解。每季度对全区仲裁调解工作者进行培训,提高矛盾纠纷治理队伍能力。与区总工会、人社局整合多发、易发劳动争议类型,从矛盾反推问题症结,加强源头治理、过程管理,推动形成“社会调解优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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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共商仲裁难案。与区仲裁院建立劳动争议“诉讼+仲裁”联动化解机制,提前介入指导仲裁程序中的复杂案件、集体案件,有效分流劳动仲裁案件。协力打造线上“共享云庭”仲裁调解平台,建立仲裁案件难题共商、信息互通常态化交流机制,研讨疑难复杂案件。

    三是梳理反馈问题。法院每季度向区仲裁院集中反馈“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区仲裁院定期派仲裁员到法院观摩开庭、跟班学习,统一劳动仲裁与裁判尺度,仲裁实体裁决精确度明显提高,为审判提速打下坚实基础。

    2023年新收案件中,全年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达 125.61%,系全市唯一一家超 100%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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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2024.02
    首份!南京中院发出“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
    首份!南京中院发出“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

    “感谢法官们的专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你们在办案过程中急企业所急,将审判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全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日前,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在一起诉前保全案件中,开通涉企纠纷立审执“绿色通道”,依法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推动了纠纷快速妥善化解,收到案件当事人的感谢信。近年来,高淳法院不断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能动司法理念厚植法治化营商环境沃土。2023年,共审结涉企案件3841件,涉案标的36.55亿元,被评为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进集体。

     

    法院+商会予鱼更予渔

    固城水美,蟹黄飘香。企业有所需,司法有所应。高淳法院因地制宜,联合工商联等部门成立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在各街镇、螃蟹城等地成立11个联系点,推动构建“法院+商会”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

    某合作社是高淳一家经营螃蟹销售的小微企业。20229月,从事水产品经营的飞马公司(化名)与合作社签订收购协议,约定向合作社订购螃蟹20万斤。双方合作一年后,供货金额已达到500余万元,但飞马公司累计欠合作社螃蟹款达300万元。经过沟通,飞马公司偿还了部分,剩下的200万元却迟迟未付。

    “这200多万元若回款不及时,对我们的生产经营将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多次催要未果后,水产合作社诉至高淳法院。

    “商会具有专业性、权威性,通过‘行内人’身份,能与企业精准对接,更容易产生共情、共理,矛盾化解起来也就更加得心应手。”考虑到螃蟹买卖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承办法官张小帆决定委托高淳区固城湖螃蟹商会参与本案调解。

    商会介入调解工作后,结合行业经验与规则,对螃蟹价款、支付方式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最终促使双方就欠款数额达成一致,签订分期支付方案,第一笔30万元螃蟹款当场支付到位。

    依托“法院+商会”,高淳法院选聘、培训38名调解员,持续推动“商人纠纷商会解”,实现各类涉企矛盾纠纷高效、便捷、低成本、实质性化解。

     

    府院联动+跨域协作延链更补链

    “多亏了不同区域、不同部门间密切协作,给企业腾出平稳过渡空间,让我们有机会打赢‘翻身仗’。”小城公司(化名)负责人对执行法官激动地说道。这个案子的妥善解决离不开一个机制、两个地区、三个部门的紧密协作。

    2020年,王某以名下天天公司(化名)名义与小城公司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小城公司部分股权,收购价为800万元。后天天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成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在小城公司的部分股权被依法冻结。

    此时,恰逢小城公司正在进行减资程序,目前已通过审批,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阶段。部分股份被冻结将导致小城公司减资程序中止,面临潜在的财务危机,并给股东关联企业天天公司等带来财务风险。

    高淳区金融监管局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风险点,向高淳法院发出协作邀请。高淳法院第一时间响应,并积极协调雨花法院临时解除保全措施,待减资程序完成后再依法另行冻结,给企业留下平稳过渡的生存空间。

    这次协作的制度基础正是高淳法院与区金融监管局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司法金融协同治理机制的意见》。高淳法院牵头成立全市首个区级司法金融协同治理机制,凝聚共识、共同施力,推动形成同频共振、步调一致的服务营商环境合力。2023年,与金融监管局共同发挥应急转贷、纾困资金等协调作用,为4家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近千万元。

     

    风险预警+诉源治理护企更安商

    “交货时必须交付给有权接收货物的经办人,并对交货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以留作证据……”“这个合同漏洞要不是你们提醒,到时候又少不了争端和纠纷!”

    “金融e法庭”会议室内,高淳法院金融庭负责人魏猷龙正用“案例+释疑”的形式,为企业“量体送法”“问诊开方”。

    高淳法院联合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等成立法律体检服务团,建立“法律风险点+典型案例”等机制,结合“e法庭”平台,根据企业需求提供“菜单式”庭审直播和“点单式”专题普法直播,将风险提示与审判、普法相结合,帮助行业协会、企业堵塞漏洞、防范纠纷,得到一致好评。

    高淳法院立足“抓前端、治未病”,司法半径不断向诉前延伸。以诉源治理为抓手,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涉企案件分析研判,定期梳理地方金融机构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企业风险划分为管理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三大类别及蓝、黄、橙、红四大等级,推动地方金融领域风险共防共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来源:江苏法治报

  • 26
    2023.10
    【一线调研】破产审判权监督职能之界限厘清与路径优化——从制度运行的成本收益视角展开
    【一线调研】破产审判权监督职能之界限厘清与路径优化——从制度运行的成本收益视角展开

    破产审判权监督职能之界限厘清与路径优化——从制度运行的成本收益视角展开


    (刘昌政 李凯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近年来,玄武法院强化调研政策保障、人才挖掘培养,着力打造“大调研”工作格局,用一篇篇锦绣文章、一个个经典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调研服务审判、辅助决策、促进发展的功能作用,为打造高质量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持。

    本期刊登的是《破产审判权监督职能之界限厘清与路径优化——从制度运行的成本收益视角展开》(第三十四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优秀论文奖,本文有删减)。

    内容提要:

        破产审判权不仅仅包含裁判职能,更包含监督职能和协调职能,但监督职能系其主要职能,因为办理破产案件既包括开庭也包括开会、既包括办案也包括办事、既包括裁判也包括谈判。法律经济学为司法权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思路,其成本收益、信息全面等理论为分析制度的运行效果提供了支撑。人民法院监督与管理人履职之间存在天然的张力,通过厘清监督的界限、优化监督路径,将二者之间的张力转化成合力,使得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管理人履职更加规范、债权受偿更加公平。

    一、破产审判权监督职能的运行现状

    (一)监督职能的来源与内涵

    1.监督职能的来源

    本文使用的破产审判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企业破产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审理的权力,其具体内涵由《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办理体制改革极为关键,但破产案件办理的本质就是行使破产审判权,而破产审判权裁判职能、监督职能和协调职能,本文探讨的仅限于监督职能。

    2.监督职能的内涵

    从监督对象上来看,包括对管理人的自身行为及对外行为,自身行为包括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产生的破产费用、确定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职中的中立性、廉洁性等,对外行为包括确认债权、追收财产以及提起诉讼等。从监督内容上来看,包括管理人受指定之后所有的履职行为。

    (二)监督职能与管理人履职的关系

    1.管理人身份

    对于管理人的身份,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代理说、职务说以及财团代表说。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全面涵盖管理人身份的全部内容,而只能反映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

    2.管理人职责定位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接受人民法院监督,负责清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人的职责可以分为一般职责和特殊职责,一般职责主要包括接管债务人及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特殊职责包括清算阶段的特殊职责(草拟并执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注销登记债务人企业等)、重整阶段的特殊职责(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等)、重整执行阶段的特殊职责(将债务人财产及经营权交还债务人、监督债务人有效执行重整计划等)[]

    3.监督职能与管理人履职的关系

    基于管理人的上述身份和职能,管理人履职与人民法院监督天然形成了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人民法院指定并依靠管理人开展工作,管理人履职有力,人民法院则结案顺利,管理人履职不力,人民法院则结案不畅,因此,管理人的履职制约着审判权的实现。反过来,如果人民法院监督有力,管理人履职则不可能不顺畅。可见,管理人履职需要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法院监督也能促进管理人履职。同时,管理人作为独立履职的主体,其又具有天然的扩张性,摆脱监督是内在的倾向,因此,人民法院监督与管理人履职又存在一定的张力。

    (三)监督职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界限不清

    相较于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来看,法院对于管理人的监督更为直接有效且明确具体,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院监督与管理人自身职责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明确[],有的管理人因为逃避责任或者自身水平有限等原因,将本应由管理人自行判断并作出决策的事项也事无巨细地向法院汇报、请示意见并由法院最终代替管理人作出决定[],这无疑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也无形中将管理人的职责推卸给法院。

    2.向度不准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但是对于可能影响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务性行为并未予以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对债权人利益产生决定性作用的行为可能并未包含在法定及时报告范围内,可能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导致法院监督的方向不准。

    3.力度不足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审判任务日渐繁重,基层法院的法官除了承办破产案件外,仍需承担传统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人民法院难以做到对每件破产案件全方位、无差别、无死角的监督和管理,只能对债权人人数较多、职工矛盾大等社会关注较多的破产案件进行较多的监管。

    4.深度不够

    破产事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法律事务、财产管理、经营管理、商业运作、处理社会矛盾等综合性实务,法院在监督管理人工作时,往往对专业性较强的管理性实务难以准确把握监督深度。

    5.方式不佳

    当前人民法院对于管理人的监督方式多体现在管理人的工作报告,但对于管理人尚未发生的处分财产等行为,如管理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事先汇报人民法院并请示意见,人民法院难以提前预知并及时干预防范问题的发生,难以有效避免管理人因履职问题而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二、破产审判权监督职能运行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监督的必要性

    1.审判权的固有职能使然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的职能,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权的行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主导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确保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在破产案件中,虽然管理人承担了大量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但其来源于人民法院的指定,需要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2.管理人履职的自利化倾向

    管理人作为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除了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收取报酬之外,本没有其他任何自身利益。但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人的基本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一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一行为”[]。虽然管理人无法拒绝认定法院的指定,但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其完全可以选择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不同人员代表着工作能力的不同)、确定债权审核的进度、决定财产追收的先后顺序,其勤勉尽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审理的走向与进度。

    3.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定要求

    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概括执行程序,它最大的要求或目标是实现债权公平受偿,在各方监督下,追求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而现实中因债权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债权人会议成员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努力的动力不足以及债权人委员会功能发挥的不足,导致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功能的弱化与虚化,从而使得管理人成为清算工作的主导。

    (二)监督的可行性

    1.管理人职权来源于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天然的便利性和适格性。

    2.人民法院的专业性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尤其是最近五年以来,破产审判的专业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各地破产法庭相继成立,即使未成立破产法庭的人民法院也具有的相对固定的破产审判合议庭或者团队。人民法院的专业性使得有能力预警管理人可能存在的履职不当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人履职出现的不利于破产程序推进的问题。

    3.人民法院监督的低成本高收益使然

    基于人民法院监督的便利性、专业性、中立性以及对案件信息掌握渠道的全面性,相较于其他方而言,人民法院监督的成本最低。

    (三)监督的适度性

    根据“刺猬理论”,冬天里的两只刺猬只有保持合理的距离才能达到相互取暖但又不能伤害到对方的效果。同样,人民法院的监督与管理人依法履职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张力。人民法院监督过度肯定不利于管理人工作的开展,相反,如果监督不力,又会造成管理人的滥权,同样对破产案件推进不力。因此,双方保持适度的距离乃为最佳监督之道,以最小的监督成本取得最大的监督效益。

    三、破产审判权监督职能的界限厘清与路径优化

    (一)厘清监督范围

    1.债权审查

    企业破产法第57条以及第59条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表决权取决于两点,一是管理人登记造册编制的债权表以及审查意见,二是人民法院的决定。在此,管理人履职与人民法院监督第一次发生冲撞。司法实践中,有的管理人对于其认为依据不足的债权未与法院沟通即不予登记造册,或者不列入债权表。从司法权与管理人履职关系的角度看,管理人无形中损害了司法权的实施,因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表决权取决人民法院的决定,而此种情况导致人民法院根本无法履行监督职能。

    2.财产接管、追收、变现、分配

    债务人财产接管本属于债权人职责,追收、变现也属于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决定的事宜,仅有分配方案需要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但债务人财产在接管、追收、变现过程中已出现了异化,也偏离了立法的宗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作为类似于决策机构的存在,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完全可以决定财产是否接管、追收、变现。但问题在于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的信息的有限性,其信息基本上全部依靠管理人的调查,管理人尽职与否直接影响到财产信息的全面性以及处置价值。

    3.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属于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并履职完毕之后依法从破产财产中提取的劳动对价,其金额的确定取决于破产财产的价值以及人民法院对其履职的评价。管理人报酬是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监督的最有效抓手,并可以向前延伸至破产清算的全过程。

    4.资金使用

    作为破产财产的重要载体以及清算的目的,破产资金是所有债权人关注的焦点。但对于资金的使用或者说破产费用的支出,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如何监管,而是规定由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受人民法院监督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人民法院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应限于合法性和必要性,即管理人的每一笔费用支出要有法律依据并且是合理的。

    (二)握准监督节点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应当贯穿于破产案件的全过程,从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到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全部履职行为均应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开展。应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中介机构被指定为管理人之后、开展清算工作之前,人民法院围绕管理人职责,对清算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即将开展的工作作出提醒和预判。事中监督是指在清算过程中,对于管理人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及时的提示和纠正。事后监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于管理人作出履职评价以及之后就发现的重大问题向管理人管理机构发出建议。

    1.管理人汇报

    管理人汇报是人民法院掌握破产案件信息的主要渠道,管理人汇报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构成了人民法院对破产清算工作推进的基础。管理人汇报又分为主动汇报和被动汇报。主动汇报是管理人就清算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安排、计划、进展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法院汇报。被动汇报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存在的问题之后,要求管理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2.债权人反映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属于最关心清算进展的主体。从对债权审查的异议,到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追收、变现、分配,均能引起债权人最大程度的关注,其中包含着对管理人工作的不信任,这也就成为人民法院监督管理人履职的信息来源。

    3、债务人有关人员反馈

    破产清算直接关系到股东、职工、高管等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引发针对其个人责任的诉讼,因此他们对于管理人的工作也会给予极大关注。通过他们反馈的信息,可以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侧面了解。

    (四)用好监督方式

    1.提醒谈话

    对于发现的管理人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对其提醒谈话,要求认识到位、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及时报告本院,避免引发更多的矛盾,对破产推进造成障碍。

    2.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审慎审查管理人是否存在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如发现确实不能胜任管理人职务,应及时决出决定,并组织好交接手续。

    3.确定、确认、认可、批准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无争议债权的确认、分配方案、和解协议的认可以及重整方案的批准,无不体现管理的履职状况,人民法院要善于从细节中发现问题,以实现对管理人的全面监督。

    4.履职评价

        履职评价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完成所有的清算任务之后,人民法院对其在案件中的全部工作作出客观、准确、全面的评价。人民法院应统一标准,让履职评价具有可比较性,真实反映各管理人的履职能力以及敬业精神。

    5.罚款

    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罚款的处罚方式,且适用情形较为单一,适用标准也不太明确。对此,笔者认为,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或者被更换之后不积极配合交接工作等,人民法院发现之后,均应依法予以罚款。

    6.建议降级或取消资格

    对于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因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方法等不能胜任管理人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在履职评价作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作出建议,对其降级或取消管理人资格。


    [] 王卫国:《破产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 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 杜军:《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路径与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8-03-21,第7

    [] 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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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
    以“四化”赋能破产审判高质量推进
    以“四化”赋能破产审判高质量推进

    玄武法院秉持集约化、常态化、扁平化、专业化“四化”总体工作思路,持续加强审判机制创新,全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努力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升司法贡献度。今年以来,玄武法院新收破产类实体案件数同比增长148.15%,结案数同比增长114.29%。

    一是以流程管理集约化扭住重点构建“一员二书三表”机制,提升破产审判效率。由1名法官助理担任辅助专员,全流程协调办理文书草拟、管理人摇号等事务性工作。选定管理人后第一时间签署《履职承诺书》,明确管理人办理期限、定期报告等要求,避免案件长期停摆。针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及其他责任人员存在虚假陈述、拒不移交财产账簿等行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法律责任及拒不履行的后果,督促履行清算配合义务。每案制定《信息一览表》《案件督办表》《流程进度表》,注明案件受理时间、债务人信息、工作进展等要素信息,全程工作留痕的同时,有效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

    二是以府院联动常态化疏通堵点。在处理重大破产案件中,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与指导,“一把手”参加联席会议协调沟通18次,协力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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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区检察院联合出台十项司法措施护航服务业扩大开放,将“多渠道化解债务危机,助力企业脱困重生”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服务保障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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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区市场监管局签署合作协议,探索构建协助变更登记、企业破产程序与注销登记协同、企业简易注销等9项机制,细化破产、强制清算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以及股权质押等情形的处置程序。

    三是以执破衔接扁平化攻克难点。在全省率先成立“执转破”案件管理中心,组建由立案庭、执行局、民二庭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以扁平化工作机制一体推进“执转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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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涉企终本案件筛查行动,选取注册资本实缴且系唯一被执行人的企业作为重点对象,逐案核查企业经营状态、出资情况、关联案件执行情况等,向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做好释明工作,今年以来执行局移送的60件“执转破”案件全部立案,已审结49件。

    四是以审判队伍专业化促增亮点。配齐配强破产审判团队,以“办专案、有专长、树专家”为路径,助推人才队伍群体成长,1人被评为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加强上下联动,选派青年干警到南京破产法庭脱产跟班学习,邀请条线专家共研共商实质合并破产、企业预重整等疑难复杂问题。注重将办理案件与培育精品案例、大兴调查研究相结合,审理的1件“运用简易审、简易注销制度快速出清僵尸企业”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及全市法院“执转破”十大典型案例,1件破产和解案件被评为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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