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认为“拆封条”
只是一件小事
无足轻重
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
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
进行查封的标记
私拆封条是违法行为
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于某、南京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于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400余万元,被执行人南京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于某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东路某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于某名下上述不动产,并责令该不动产占有使用人于2021年5月31日迁出、清空该不动产。经调查,案外人程某系该不动产占有使用人,其于2021年6月18日向法院书面承诺于同年6月28日前将该不动产清空,移交法院执行。因程某未履行协助清空上述不动产的义务,法院对其予以罚款并拘留十五日,后程某于7月13日将上述不动产清空,并移交法院执行,法院同日在上述不动产张贴了封条,并更换了门锁。因程某有悔过表现,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程某的拘留,但程某迫于执行压力,将上述不动产移交法院执行后心有不甘,分别于2021年7月、8月两次撕毁法院封条,并更换门锁,擅自进入查封标的物,致使法院的拍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程某严重妨碍了本案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决定对程某拘留15日,并于当日送南京市拘留所羁押看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本案中,程某拒不协助法院清空案涉不动产的行为及在法院张贴封条、更换门锁后恶意撕毁封条、更换门锁的行为,均属于阻碍司法工作人查封、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故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