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详情

齐某、杨某等诉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发布日期: 2015-05-11 浏览次数: 29
齐某、杨某等诉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日期:2015-05-11 浏览次数:1371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齐某、杨某等诉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 原因力比例

 

 

裁判要点

 

 

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一般直接作用于损害后果,它在损害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的趋向,而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直接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种损害后果的发生,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它往往是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如自然因素或受害人自身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了损害后果,此种情况下,间接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锁民初字第756号(<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0" month="11" year="2012"></chsdate>20121120日)

 

 

      基本案情

 

 

原告齐某、杨某、齐某美、齐某元诉称:<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5" month="5" year="2011"></chsdate>2011525日上午8时许,原告齐某元的母亲杨某在送齐某元之子上幼儿园返回的途中,经过玄武区北安门街80路公交车站附近时,被被告高某驾驶的苏AMR***号小汽车撞倒,致杨某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以下简称南京军区总院)诊断,杨某的伤情为骨盆骨折、头部外伤、腰4/5椎间盘突出、腰4椎体轻度滑脱、牙齿脱落3颗。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汤山分院对原告进行保守治疗后,原告于<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2" month="6" year="2011"></chsdate>2011622日出院。杨某出院后,因伤病需长期卧床,忍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对生活丧失信心,于<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 month="1" year="2012"></chsdate>201212日服药自杀身亡。杨某的自杀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必然的联系,被告对此负有严重过错,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80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交通费2000元、衣物损失800元、护理费11850元、误工费6690元、营养费3150元、死亡赔偿金144875元、鉴定费3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223796.6元。

 

 

被告高某辩称,被告是严格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路面中间正常行驶,杨某横穿马路,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无异议,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过高,同意赔偿合理的损失,但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因与交通事故无关,故不予认可,具体意见在质证时发表;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

 

 

<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5" month="5" year="2011"></chsdate>2011525上午8时许,四原告的亲属杨某被被告高某所驾驶的苏AMR***号汽车撞倒,致杨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杨某被送至南京军区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头部外伤、糖尿病。<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2" month="6" year="2011"></chsdate>2011622日,杨某出院,共住院28天,出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头部外伤、糖尿病、腰4/5椎间盘突出、腰4椎体轻度滑脱。<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 month="1" year="2012"></chsdate>201212日,杨某服药自杀死亡。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生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精神状态及交通事故伤害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3" month="8" year="2012"></chsdate>2012813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某自杀前患抑郁症,<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5" month="5" year="2011"></chsdate>2011525日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间接诱发因素。

 

 

原告齐某、杨某、齐某美、齐某元分别系杨某的丈夫、女儿、女儿、儿子,除四原告外,杨某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高某系苏AMR***号汽车的车主,其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 month="8" year="2010"></chsdate>201083日至<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 month="8" year="2011"></chsdate>201182日。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0" month="11" year="2012"></chsdate>20121120日作出(2012)玄锁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齐某、杨某、齐某美、齐某元74132.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齐某、杨某、齐某美、齐某元21328元(该款与被告高某已垫付的费用24350元相抵折,原告还应返还给高某3022元,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可在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该款,并将该款直接给付被告高某)。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关于杨某的自杀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关联性及关联程度的争议焦点,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一般直接作用于损害后果,它在损害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的趋向,而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直接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种损害后果的发生,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它往往是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如自然因素或受害人自身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了损害后果,此种情况下,间接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显然,本次交通事故并不会必然导致杨某自杀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故本次交通事故并不构成杨某自杀死亡的直接原因。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构成杨某死亡的间接原因,则应根据杨某生前的精神状态、本次交通事故对杨某生前状态的影响以及医学常识综合进行判断。杨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多处受伤,经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自杀前患抑郁症,本次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间接诱发因素。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实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医学常识,抑郁症病因主要系患者自身素质、遗传特质,属于内源性精神疾病,但社会心理因素、各种生活中的意外事件、长期病痛折磨、生活和工作环境变化等等不良刺激,都可引发抑郁症,患者有自杀倾向是抑郁症最危险的症状之一。本案中,杨某患抑郁症并自杀死亡,而本次交通事故是杨某患抑郁症的诱发因素,故可以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是杨某死亡后果的原因之一,两者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某积极将杨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了杨某住院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以及护理费,积极协助治疗,已尽合理的救助义务,并未加重杨某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根据抑郁症的病因,杨某自身的因素是其患抑郁症的主导性因素,是造成其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而作为间接原因的交通事故与该死亡后果之间的距离较远——交通事故并不必然导致抑郁症的病发,身患抑郁症也并不必然导致患者自杀,即本案中间接原因的原因力较弱。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对杨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为宜。

 

 

对于杨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根据原因力的比例,综合认定为医疗费3168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7170元、误工费4500元、营养费1350元、死亡赔偿金43462.7元、鉴定费3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00792.66元。以上损失,由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64132.7元(包括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7170元、误工费4500元、死亡赔偿金4346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74132.7元;余款26659.96元(含鉴定费3120元),由被告高某赔偿80%,即21328元,因被告高某已垫付医疗费21450元、护理费2900元,合计24350元,故原告还应返还给高某3022元,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可在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该款,并将该款直接给付被告高某。

 

 

案例注解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杀死亡,虽然特殊但也并非个例,如何判断受害人自杀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比例,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也是法律认定和事实认定的难点。本案经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和十三套《社会与法》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法学专家和社会公众都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和说理过程给予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在侵权构成的四要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核心要件,是确认是否侵权、谁侵权的关键节点,也是审判实务中不可忽视的相当复杂的课题。然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作出直接的明确的规定,依据大陆法系的惯例,法律把这种需要运用辩证认识规律和逻辑推理方式进行科学判断的使命留给了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定夺。[]

 

 

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一般直接作用于损害后果,它在损害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的趋向,而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直接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种损害后果的发生。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它往往是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如自然因素或受害人自身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了损害后果,此种情况下,间接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对是否构成间接原因的判断标准,根据学界通说及司法实践,适用的是“条件说”,即行为构成损害发生的条件,若无此行为,损害就可能不会发生,则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显然,交通事故并不会必然导致受害人自杀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故交通事故并不构成受害人自杀死亡的直接原因。判断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受害人自杀死亡的间接原因,则应根据受害人生前的精神状态、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生前精神状态的影响以及医学常识综合进行判断。

 

 

如何判断受害人生前的精神状态以及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生前精神状态的影响?这是实践操作的一个难点。本案中,法院委托专业的独立的第三方对此进行鉴定。经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自杀前患抑郁症,本次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间接诱发因素。根据医学常识,抑郁症病因主要系患者自身素质、遗传特质,属于内源性精神疾病,但社会心理因素、各种生活中的意外事件、长期病痛折磨、生活和工作环境变化等等不良刺激,都可引发抑郁症,患者有自杀倾向是抑郁症最危险的症状之一。综上,杨某患抑郁症是其自杀死亡的内因,而本次交通事故是杨某患抑郁症的诱发因素,是杨某死亡的外因,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分别构成杨某死亡的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两个以上的原因共同作用导致同一个结果的发生,在归责时需要分清各个原因力大小来确定各自承担赔偿的比例与数额。一般而言,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的原因力;近因优于远因;强度大的原因力优于强度小的原因力。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某积极将杨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了杨某住院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以及护理费,积极协助治疗,已尽合理的救助义务,并未加重杨某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根据抑郁症的病因,杨某自身的因素是其患抑郁症的主导性因素,是造成其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而作为间接原因的交通事故与该死亡后果之间的距离较远——交通事故并不必然导致抑郁症的病发,身患抑郁症也并不必然导致患者自杀,即本案中间接原因的原因力较弱。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交通事故对杨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为15%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李伟 王军辉 赵元敬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锁金村法庭李伟

 

 

[] 顾联璜:《论侵权法因果关系》,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482<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8" month="5" year="2013"></chsdate>201358访问。

 

 

[] 杨立新:《论竞合侵权行为》,《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