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详情

玄小辖说管辖丨“协议管辖”理解与适用之八:当事人签订多份管辖协议时,应以哪份为准?

发布日期: 2025-11-17 浏览次数: 843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协议之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的,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不能确定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9个月后,A公司又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同样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及案外人丙方、丁方签订了《一揽子协议》,重新确认了《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关于股权转让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甲地法院管辖。后B公司违约,A公司依据《一揽子协议》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向甲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欠款及利息。B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揽子协议》涉及案外人,且与股权转让纠纷没有直接的联系,本案诉讼合同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甲地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现裁定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A公司与B公司就某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别签订了三份协议,即《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一揽子协议》,三份协议均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且均系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早于《股权转让协议》和《一揽子协议》,而《股权转让协议》和《一揽子协议》同日签订,但从协议内容上亦无法确认该两份协议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此情况下,应当审查协议的关联性,确定三个协议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管辖法院。《一揽子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内容包含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五条的约定内容,亦重新确认《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B公司应支付给A公司债款的问题。因此,可以认定《一揽子协议》重新确认了《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关于股权转让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系《一揽子协议》的原相关联协议,三份协议具有延续性和一致性。《一揽子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原相关协议约定的与本一揽子协议不一致处以本协议为准”;第七条约定:“由于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与《一揽子协议》的管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一揽子协议》为准。《一揽子协议》约定由甲地法院管辖,故甲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 

三、玄小辖说管辖

在当事人签订有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