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的诉求遇上用人单位的规则,会碰撞出怎样的“案情”?全新系列 #职场“玄”案 开播!我们将以案说法揭开劳动纠纷背后的故事与矛盾这出职场大型连续剧法律会如何判决?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张某是江苏某保险公司的员工,工作地点一直在江苏盐城,2019年起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1年底,用人单位要求调张某去南京工作。
张某表示自己家在盐城,且是家中独子,小孩12岁,父亲直肠癌术后需要自己照顾,调去南京工作无法照顾家庭,同时用人单位将张某调去南京后未加工资,张某的工资扣除社保等费用后仅3000余元,不足以支付其在南京所产生的生活开支,因此表示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
用人单位针对张某的异议,要求张某要么调去南京工作,要么选择自己辞职。后张某被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辞退,张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的实发工资较为恒定,每月3865元,张某的家在盐城,该收入尚能应付家庭生活所需,如调至南京工作,张某存在租房及生活成本的较大增长,而用人单位并未承诺增加张某工资以及盐城至南京之间的交通补贴,张某系家庭独子,父亲患癌症后,需要张某照看,对这些问题,用人单位在调动过程中以及张某提出申辩后,均未给予合理的回应,故用人单位调张某来南京工作理据不足,该调动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亦约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业务结构调整,工作流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动张某的工作岗位,应视为张某有将工作场所与工作内容变更的权限交由用人单位行使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对张某合理调职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约定调职时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严格限制。
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除了用人单位所作调职须具有经营上的必要性,以及避免使劳动者尊严或技能受损外,还应考虑到用人单位所作调职不应影响劳动者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利益。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应适度考虑劳动者的家庭状况,是否有老年人或家庭成员需要照看,上班路途变远是否导致休息时间减少、交通成本增加等。如果对劳动者个人与家庭状况的因素不予考虑,或者对因变更对劳动者带来的不利益不予补偿,则有不合理之嫌。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遇到不合理的调整工作地点要求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也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一定调岗的权利,但该权利也应该合理地行使,任何权利都有其相对应的边界,需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滥用调岗权利辞退劳动者,可能需要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