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详情

玄小辖说管辖丨“协议管辖”理解与适用之十:约定“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2025-12-25 浏览次数: 262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某个地域法院管辖但不能对应到具体明确级别管辖法院的协议管辖无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签署《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供应电器产品,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由A市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后王某发现李某出售的电器存在质量问题,遂向李某住所地B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B地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A市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结合王某住所地,本案应由Ab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裁定移送Ab区人民法院。Ab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经两地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B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具体到本案,《买卖合同》约定,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A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诉讼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但A市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前述管辖协议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地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Ab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三、玄小辖说管辖

对于协议管辖的效力,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情况下,根据起诉时是否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来判断。所谓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既指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已经写明的管辖法院,也指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虽没有写明具体法院名称,但在起诉时结合起诉主体、诉讼标的额能够指向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级别和地域均明确的法院。对于当事人仅约定某一地域,但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如果结合诉讼标的额能够在起诉时确定具体法院的,应当认定管辖协议有效;无法确定的,不能按照级别管辖的标准从上级法院往下确定具体的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