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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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
    2024.06
    【南京日报】玄武法院近一年受理环资案件197件
    【南京日报】玄武法院近一年受理环资案件197件

    6月5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一年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记者从现场了解到,近一年,玄武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7件,审结212件。

    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04件,主要类型为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污染环境,非法狩猎等案件;受理民事案件71件,类型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等。

    “从具体的案件来看,刑事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特别是长江内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大幅下降。另一方面,在滁河、秦淮河等长江重要支流,采用锚钩、钩刺耙刺等禁用渔具垂钓捕捞水产品的案件时有发生。”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徐海介绍。

    据了解,去年8月,玄武法院会同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南京海事局联合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没收的禁用渔具等集中销毁处置活动,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共同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此外,该法院与多方主体共同设立了14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联合制定或单独出台规范性文件20余份。

    会上,玄武法院刑庭副庭长、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安洪强发布并解读环资审判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近一年的案例成果颇为丰富。例如,“武汉某贸易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载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刊登的第四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和司法报告;“某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案”总额5.2亿元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全额履行,入选2023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朱某生等23人、某水泥公司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罪案”“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案例获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马忆玲

  • 05
    2024.06
    【江苏经济网】审结212件 南京玄武法院环资审判出成效
    【江苏经济网】审结212件 南京玄武法院环资审判出成效

    6月5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近年来,玄武法院积极履行环资审判职能,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推动绿色发展,依法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以“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为载体,丰富环境资源宣传机制,为深化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作出新的实践探索,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展现司法担当。

    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玄武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12件,案例成果颇为丰富。“武汉某贸易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载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刊登的第四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和司法报告。“某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案”总额5.2亿元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全额履行,入选2023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朱某生等23人、某水泥公司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罪案”“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案例获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不仅如此,玄武法院还联动各方,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与句容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会签《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成效,强化协同联动机制。与玄武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召开工作联席会,会签《关于助力玄武区生态文明建设十项措施》,共同解决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助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会同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南京海事局联合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没收的禁用渔具等集中销毁处置活动,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共同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玄武法院还在协同推进长江全流域一体化保护下足了功夫。2024年3月1日,玄武法院至金陵中学附属初级中学开展《以法之名护一江碧水》长江大保护主题宣传,提升青少年群体的生态保护意识。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三周年之际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向长江干流投放包括中华鲟、胭脂鱼、长吻鮠和鮦鱼四种珍稀鱼类2万余尾,有效丰富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种群多样性,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此外,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始终是环境资源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玄武法院始终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共建生态修复基地。2023年8月,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中山植物园会签《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合作协议》,设立全国首个“植物种质资源司法保护基地”。2023年11月,与六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财政局、长江湿地保护中心会签《江苏南京龙袍长江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共建机制》,设立“江苏南京龙袍长江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2024年1月,与江北新区检察院、综合行政执法局会签《南京江北新区浅山林地司法保护框架合作协议》。2月,与浦口区检察院、生态环境局会签《南京老山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框架合作协议》。与雨花台区检察院、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会签《南京市雨花台历史文化司法保护基地共建合作协议》。自设立法庭至今,与多方主体共同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14个,联合制定或单独出台规范性文件20余份,为环资审判职能的发挥和延伸提供了良好基础保障。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 16
    2024.05
    【江苏法治报】江苏黑龙江携手保护,让“兴安杜鹃”在大兴安岭上静静绽放
    【江苏法治报】江苏黑龙江携手保护,让“兴安杜鹃”在大兴安岭上静静绽放

    5月14日,一场特殊的移交仪式在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举行。当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和玄武区法院的代表共同将25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转交到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政府代表手中时,现场响起热烈掌声。千里相聚,南北携手,只为了共同守护一种珍贵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兴安杜鹃。

    事出反常,大兴安岭的“枯枝”流落到了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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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举报,花鸟市场和网店有人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干枝杜鹃。”2023年3月,南京警方接获线索,查办了一起非法盗伐、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抓获刘某、薛某等人。

    “看上去是一丛干枝,但只要插在水里,没几天就能抽出嫩叶,开出鲜艳的花朵。”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曹娟第一次见到这种植物,感到非常新奇。

    “杜鹃花在我国有600多种,以西南部和西部最盛,而在寒冷的东北地区则相对稀少。干枝杜鹃学名叫兴安杜鹃,是大兴安岭的旗舰物种,极为耐寒,生命力顽强,干枝可以开花。”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副教授许晓岗介绍说。

    大兴安岭的杜鹃,为何跋山涉水,流落到江南来了呢?

    经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刘某明知兴安杜鹃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仍雇用他人在大兴安岭地区非法采伐野生兴安杜鹃树枝21050把近100万枝,出售给李某,销售金额14万余元。而李某接单后,又让刘某代发货,转手销售从中赚取差价,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花卉市场经营户薛某等5人从李某处购入,再通过线上网店、线下实体店铺等渠道对外零售,由此形成了盗伐、倒卖、销售一条龙黑色产业链。

    “从播种到第一次开花,兴安杜鹃需5—6年,因为它们生长十分缓慢,每年只能生长10cm左右,小小一丛杜鹃,可能已经生长了二十年左右。”

    尽管如此珍贵,但因为它拥有“枯木逢春”的神奇魔法,近年来受到一些观赏者的追捧,也驱使不法分子疯狂盗挖野生杜鹃。而为了躲避法律打击,网店往往打着“干枝梅花”“干枝杜鹃”等旗号对外销售。

    鉴于掠夺性采挖带来的濒危情势,兴安杜鹃在2021年9月被正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而这起“兴安杜鹃”案的办理,也让南京的检察官们把目光投向了遥远的大兴安岭。

    公益诉讼,让不法者付出“美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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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野生兴安杜鹃的盗挖和贩卖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可逆的伤害。特别是不法分子连根挖起的行为,造成该植物丧失结果产籽能力,影响其天然繁育、扩大种群基数,并加速本地种群老龄化;同时减损枝叶直接导致其固碳能力的损失。”

    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韩芳说。

    不能就案办案,必须让不法分子付出“美丽的代价”!

    2023年7月19日,经依法公告后,雨花台区检察院对刘某等7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7人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除犯危害国家重点植物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计共同按比例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赔偿费用经专家评估,包括兴安杜鹃养护复壮、幼苗抚育费用和固碳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07万元。”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副院长高伟解释说。

    2023年10月,南京玄武区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判处7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同时判处7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6万余元。

    起诉之前,本案中情节较轻的杨某等6人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参加义务劳动,赔偿生态损害费用合计9万元。鉴于杨某等6人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案件的办理,有力打击了该类犯罪的多发态势,一批非法售卖的网店悄悄关门。一段时间里,花卉市场也不见了所谓“干枝杜鹃”的踪影。

    跨区划保护,“兴安杜鹃”别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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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破坏人的法律责任不是办案的终点,坚持推动生态修复,健全保护机制才是办案的导向。

    2024年5月14至15日,黑龙江和江苏“二省四院”跨区域协作保护兴安杜鹃交流会在大兴安岭举行。

    来自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地区检察院、新林区检察院、新林区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南京市检察院、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的领导和代表参加了交流会。黑龙江省人大代表、林业保护专家和“益心为公”志愿者也参加了座谈和调研。

    会上决定,二省四院正式启动《关于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框架合作协议》。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向新林区人民政府移交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代表们分别就兴安杜鹃案件办理过程、损害赔偿金的交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交流,就跨区域凝聚司法合力保护、修复本区生态环境建设等发表了意见。会场气氛热烈,南北交流无碍,大家提到最多的词是“兴安杜鹃”,说得最关键的词是“公益保护”。

    “高高的兴安岭,一片大森林……”时值五月,冰雪尚未完全消融的大兴安岭绽放着火红的杜鹃花。

    大家在林业专家的带领下,穿林海,登山岭,查看土壤修复情况,辨析兴安杜鹃生物特征。生长在北国的野生杜鹃,第一次迎来了南方的司法保护者。

    “损害赔偿金将被用来人工复植密植兴安杜鹃,让原先遭盗挖后裸露的土壤得以自然加固,逐步完成生态修复。”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大兴安岭新林林场技术员宋士宝现场向南京来的检察官和法官们讲解着兴安杜鹃的保护情况。

    “兴安杜鹃是我们的报春花,大兴安岭人早已经习以为常。但如今它已经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我们要加大政策法律宣讲力度,开展重点地区巡护,让生态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新林区林草局局长贾宗泽说。

    当天,在中国最北的“报春花”的见证下,参会各方就建设野生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建立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办理专业化支撑机制达成合作共识。

    大家还为野生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起了个浪漫的名字:“杜鹃谷”。

    “这是我们第一次和省外政法同仁共商兴安杜鹃的生态保护问题,南北携手共担当,增绿护林筑屏障。我们有信心让兴安杜鹃再现生机,长得更盛、开得更艳。”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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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公益诉讼提出更高要求和期许。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发现难、鉴定难、修复难,检察机关要在办案中突破地域限制,延伸办案效果,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动协作模式,共同为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詹静告诉记者。

    “南京检察机关与大兴安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加强合作交流,有缘参与到野生兴安杜鹃的公益保护中来,可以说是千里有缘一花牵,检法协作护杜鹃。”南京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何林生表示。

    “兴安杜鹃”公益诉讼案的办理就是一个跨区域司法保护的成功样本。

    杜鹃花开别样红!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美丽神奇的兴安杜鹃一定会在高高的兴安岭上永远绽放,守望家乡;大兴安岭的“杜鹃谷”也将成为全国游客打卡的好地方。

  • 06
    2024.05
    【江苏法治报】吴鞅:一名基层陪审员的心声
    【江苏法治报】吴鞅:一名基层陪审员的心声

    我叫吴鞅,2019年2月被任命为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在拿到任命书的那一刻,我感到非常荣幸。每次陪审,我的内心都有一种庄严而又神圣的感觉。

    时光飞逝,5年很快就过去了,其间参与了几十起民事与刑事案件的陪审,令我受益良多,感触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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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法律知识 提高陪审能力 

    2019年3月玄武法院通知我参加人民陪审员培训,在担任人民陪审员之前,我没有任何法律相关工作经验,因此我倍加珍惜此次培训机会,认真听讲并记好笔记。

    李建明教授讲述的《刑事诉讼法》,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刑事案件的特点及陪审工作需要注意的要点事项;李浩教授讲述的《民事诉讼法》,谈到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事实认定,可以发挥自身工作生活经验方面的优势;上届人民陪审员代表丁国平老师立足陪审经验,谈到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不仅庭上应坚持公平正义,调查清楚事实,做好调解工作,庭下也要积极宣扬法规政策,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当然,要做好陪审工作,仅靠短短几天的培训是肯定不够的,还需要大量日常经验积累。我坚持每天收看新闻报道,其中跟法律有关的新闻,都会倍加留意,对一些不太明白的地方,也会上网搜查关键词,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工作闲暇之余,也会翻看《人民陪审员法律手册》等材料,并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的普法视频,逐步提高了自已的法律知识积累,也提升了陪审水平。

    积极参与调解 助推纠纷化解 

    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做好调解工作,需要有相当的社会经验,有足够的耐心,有时还要站在当事人角度去设身处地地思考。

    我曾陪审过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当时被告刚离婚,又身负欠款,身心俱疲、思维混乱,原告则是坚持要求被告还清剩余欠款。在调解过程中我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重点则是与被告进行沟通,帮助被告理清思路,让被告重新添加原告的联系方式,商讨日后还款事宜,使案件调解有所进展。

    还有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家设计研究院,而被告方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加之受到疫情影响,人员大量离职,导致原告方多次追讨工程设计费无果,双方陷入僵持。而我本人以前曾经从事过电力工程设计工作,这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因此我给原告提出了可行的建议,推动案件向良性方向发展。

    受阅历与水平所限,我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还做不到像那些经验丰富的老师那样游刃有余,但在陪审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有些建议也得到了其他陪审员及法官的认可,心里由衷感到高兴。

    宣扬法律政策 弘扬优秀文化

    我对优秀传统文化非常感兴趣,平时喜欢看一些国学讲师的视频,一些自己认为比较好的内容也经常在微信朋友圈里分享。

    现在法院各类民事纠纷案件非常多,每个法官手头都是一大堆案件需要处理,工作强度极大,有时法官一个半天就要连续审理三四起案件,之后又马不停蹄赶回办公室处理其他案件。

    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对于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改善社会风气,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客观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各类刑事民事案件发生率的效果。

    让社会治理中的两种手段——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用法治管住人性的弱点,用道德信仰、文化信仰把人性中积极向上的部分启发出来,这才是社会治理最好的方式。

    五年陪审工作虽已结束,但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继续加强法律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 23
    2024.03
    【南京日报】10株“植物大熊猫”扎根南京
    【南京日报】10株“植物大熊猫”扎根南京

    南报网讯(记者 张源源 陈舟扬 通讯员 宋泰玮) 明媚春光里,红豆杉、银缕梅等国家重点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落户”扎根。3月22日,全国首家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二期建设启动。

    红豆杉高大挺拔,深绿色条形镰状的叶子十分独特;有着“木本大熊猫”之称的银缕梅是我国第一批公布的重点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当天,10株“植物大熊猫”从各自的培育基地经妥善照料运送,扎根南京。新栽种的树种旁,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罗汉松、厚朴、宝华玉兰等交相辉映,天朗气清的和煦春风里,天竺桂还在等待抽枝,夏蜡梅已然吐蕊,这里,高大乔木与精心设计的灌木错落有致,开始呈现出令人流连的多彩春色。

    珍稀、濒危植物资源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具有调节气候变化、促进生态循环等重要生态服务价值。去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玄武区人民法院和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等多家单位联合推动建设江苏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占地面积36.04亩,位于平山林场核心区域。去年8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达成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合作协议,法院联手植物学界的“最强大脑”,共同探索保护植物种质资源,进一步提升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在人来人往的公园里,一个精心打造的珍稀植物培育区逐渐形成,“植物大熊猫”树种发挥着“明星效应”,号召更多人亲身参与和感受生态修复,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 25
    2024.01
    【江苏法治报】5天,玄武“易审执”化解200万商事纠纷
    【江苏法治报】5天,玄武“易审执”化解200万商事纠纷

    □本报记者 张羽馨 本报通讯员 玄法宣

    5天,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通过“易审执”工作机制,圆满解决一起涉案标的200万元的商事合同纠纷,原告电力运营公司顺利拿到运维费,被告能源科技公司账户快速解冻,双方随即投入到新的生产经营中。原告特意向法院送来感谢信,感谢信中这样写道:“衷心感谢吕彬法官和陈琳琳书记员的辛勤工作,在玄法人身上,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和深度!”

    2021年,某电力运营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签订风力发电项目运行维护合同,约定由电力运营公司为能源科技公司提供风力发电项目运维服务,服务费用为164.4万元/年,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支付年度运维费用的25%。合同签订后,电力运营公司提供了运维服务,但能源科技公司未按约支付费用。遂起诉支付运维费用近200万元。

    玄武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电力运营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告能源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足额保全本案标的。开庭前,承办法官吕彬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这起案件争议不大,又足额保全了被告银行账户资金,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判断这起案件有调解余地。吕彬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不出所料原、被告调解意愿充分,但案件却陷入“三难”境地,难以达成调解。

    第一难,被告希望通过被保全账户资金支付调解款项,但案件审理中法院无法实现款项扣划,只能通过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由被告自主支付;第二难,因双方缺乏信任基础,原告担心客观上存在解冻后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风险;第三难,即便达成调解,通过法院执行,双方对执行周期及执行费用承担亦存在忧虑。

    玄武法院民二庭庭长刘立柱告诉记者,这种“三难”案件在商事审判中屡见不鲜,简单案件的调解却诸多掣肘,诉、审、执衔接不畅引起诸多连锁反应。化解眼前的困境是当务之急,但更长远的是如何实现类案化解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在此背景下,该院推出了“易审执”工作机制,包含适用条件、申请执行、审执衔接、案件执行、费用减免五个部分。针对前述类案在达成调解后,由原告直接向案件审理法官提交申请执行材料。案件审理部门与执行局各设一名“易审执”专员,由专员负责材料收转,加快审执衔接。案件由执行局“简案快执”通道快速执结,并对执行费用视情减免。机制实施以来,26件商事纠纷由此化解,涉及标的近千万元,减免执行费用7万余元,自出具调解书到案件执结平均周期为7天,最短只有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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